5月15日,中证协就《证券公司投资者纠纷调解规范》(下称“《调解规范》”)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调解规范》,普通投资者与券商发生纠纷后提出调解请求的,券商应当接受并参与调解;确有正当事由无法参与的,需向调解组织提交书面说明。
投资者纠纷呈现“常态化、复杂化、专业化”特征
《调解规范》共十二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统一行业基础认知,界定证券公司在纠纷调解中的法定职责与自律义务,厘清机构在调解各阶段的角色定位,建立“内部自查评价+外部多方监督”的双重管控模式,引导证券公司常态化开展案件跟踪复盘与合规自查等。
尤令外界关注的是,《调解规范》明确,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应当接受并参与调解。若依据相关规定有正当事由不参与调解的,需向调解组织提交书⾯情况说明。而专业投资者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并提出调解请求的,若属于调解范围,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调解自愿原则接受调解或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上述规范起草的一大背景是,当前,资本市场投资者纠纷呈现“常态化、复杂化、专业化”特征,行业纠纷调解工作亟待完善。现有监管规则、自律要求更偏重于行业机制和流程框架建设,而对证券公司仅提出基础规范。
此外,各家证券公司因组织架构、管理模式以及对调解工作认知不同,形成了差异较大的调解工作机制。行业尚未形成统一的工作标准,导致实务中出现了调解边界不清、调解标准不统一、纠纷反复化以及监管资源浪费等现实问题。
统一纠纷调解准入与不予准入判定标准
中证协表示,前期深度调研显示,当前证券公司投资者纠纷调解普遍面临准入边界模糊、流程规范参差不齐、事后整改流于形式、难以形成治理闭环等共性问题。特别是在复杂、特殊业务场景下,极易引发合规风险与投资者信任度受损。
基于上述情况,《调解规范》旨在通过梳理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自律要求,充分借鉴行业纠纷调解优秀实践经验,形成统一、可落地、可推广的工作标准,为行业提供参考。
《调解规范》通过团体标准统一规范的形式,有助于解决行业长期存在的调解不规范、尺度不统一、治理不闭环等痛点,持续提升证券公司纠纷化解能力与合规管理水平,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业内认为,上述《调解规范》以行业统一标准形式,明确了券商对普通投资者调解申请的“应调尽调”义务,有效弥补了此前调解机制中因标准不一、边界模糊导致的投资者维权难等短板。同时,倒逼券商完善内部合规与溯源管理,是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化、精细化的重要一步。
采写:南都湾财社 记者王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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