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卓锦股份(688701.SH)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与董事收到判决书的公告。
根据公告显示,因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侦查所需,公司在2025年12月15日披露了杭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卓未龙与陈奉连取保候审。
目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如下:被告人卓未龙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罚款可折抵罚金) 。被告人陈奉连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卓锦股份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卓未龙已向公司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辞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同时申请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奉连已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辞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职务。上述判决不影响控股股东的股东权利行使及公司的正常业务运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判决尚未生效,如卓未龙与陈奉连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卓锦股份此前披露的公告内容,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卓锦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下半年,卓锦股份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27965247.68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27056697.6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47%、57.84%,导致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浙江证监局指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卓未龙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姚群英参与案涉行为,二人明知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仍审议通过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胡愚同时分管法务工作,未对信息披露及相关协议保持充分关注,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志宏分管采购部和工程管理中心,未能对大额保证金及项目成本等情况保持充分关注,二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2021年年报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日,在另一则公告中,卓锦股份披露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和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公司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选举薛磊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聘任薛磊担任公司总经理,任期均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一季报显示,今年一季度公司主营收入2175.7万元,同比上升12.52%;归母净利润-977.97万元,同比下降922.26%;扣非净利润-986.69万元,同比下降957.87%;负债率72.21%。
资料显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提供环保水处理、废气治理、土壤及地下水修复等相关的研发、设计与咨询、设备及系统集成业务和工程总承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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