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网讯:7月13日,上交所正式发布《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预先审阅》(简称《预先审阅指引》)。据悉,本次面向优质科技型企业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是充分参考境外市场经验,进一步提升上交所预沟通服务质效乃至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整体质效的重要创新。
《预先审阅指引》共12条,主要包括五为部分内容。
一是关于预先审阅的适用情形。对于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者符合其他特定情形的科技型企业,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确有必要的,可以在申请科创板上市前通过保荐人向上交所申请预先审阅。
二是关于预先审阅的申请文件要求。发行人应当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受理》的要求提交预先审阅申请文件,文件封面应当标有“预先审阅文件”字样,并提交关于符合预先审阅适用情形的专项说明。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预先审阅适用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是关于预先审阅的工作机制。上交所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简称《审核规则》)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程序,通过向发行人提出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等方式开展预先审阅工作,《指引》未尽事宜,参照《审核规则》及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上交所根据预先审阅情况形成审阅意见,告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发行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正式申报科创板IPO。
四是关于预先审阅期间的保密要求及与正式申报审核的衔接。预先审阅阶段相关信息及文件不对外公开。发行人正式申报IPO后,应当按照《审核规则》的规定于受理当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并同时披露预先审阅阶段对上交所审阅问询的回复文件。上交所按照科创板IPO规则开展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如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已经按照预先审阅的问询和回复更新,且未发生影响发行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新增事项,上交所可以不再提出审核问询。
五是关于预先审阅的相关责任要求。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接受上交所自律监管。出现违反《指引》规定的,上交所可以视违规情形、情节轻重,终止预先审阅程序,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与数据由观点根据公开信息整理,不构成投资建议,使用前请核实。
来源:观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