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
吴忠市网信系统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乱象
先后上报处置12个违法违规账号、约谈警示自媒体人33人、行政处罚16人、刑事立案2人。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情:网信部门巡网发现,网络主播账号“萨**”在直播间与其他主播连麦PK时,为赚取流量,多次使用低俗语言辱骂他人,并开展低俗惩罚活动,吸引200余人围观,获得点赞1800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五十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以及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违法信息。
处理结果:公安部门对网络主播马某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
案情:网信部门巡网发现,网络主播账号“我**”与“*AS”通过在直播间用低俗语言互相侮辱谩骂的方式吸引眼球、博得关注,其行为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五十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违法信息。
处理结果:公安部门对网络主播白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苏某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案情:网信部门巡网发现,网络主播账号“同心**”在未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情况下,通过某直播平台向网民传播宗教内容,累计观看人数4600余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除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处理结果:公安部门对网络主播田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情:网信部门巡网发现,网络主播账号“精美**”在直播间与他人连麦,变相利用互联网平台向网民传播宗教信息。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除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处理结果:公安部门对网络主播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