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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开盒挂人”正在成为一种新型网络暴力。其模式通常是,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搜索、挖掘、境外群组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被害人的隐私信息,并在网络上公开发布,煽动网民对被“开盒”者进行侮辱、攻击、谩骂。与传统网络暴力相比,“开盒”式网络暴力会给被害人及其家人、朋友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伤害。对于这种严重的新型网络暴力,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介入,严厉打击。 “开盒”式网络暴力参与者的行为大体上分为四种类型:提供信息,购买信息“开盒挂人”,参与线上侮辱、谩骂、转发、评论和参与线上线下伤害行为。根据刑法、行政法等相关规定,这四类行为分别会产生不同法律后果。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检察机关可从以下四方面做好“开盒”式网络暴力案件的处理。 刑事惩治:严惩“开盒”式网络暴力中的犯罪行为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开盒”式网络暴力的始作俑者(即提供信息,购买信息“开盒挂人”,引导网友对被害人侮辱、谩骂的人),已达到犯罪门槛的,可以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侮辱罪、诽谤罪等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四个罪名中,前两个属于公诉案件,后两个属于自诉案件。将不同的罪名与“开盒”式网络暴力的特点相结合,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各有侧重。 一是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提起公诉。其中,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和《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方面,准确把握入罪和刑期上档的数量门槛。例如,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等是否达五十条以上,住宿信息、通信记录等是否达五百条以上;违法所得是否达到五千元以上等。另一方面,根据个案情形,合理解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与“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当行为人的作案手段与后果都极为恶劣,但“开盒”信息数量未达入罪门槛时,可从开盒的信息类型、犯罪故意、传播范围、持续时间、行为方式、是否造成被害人罹患抑郁症等方面综合判断。对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适用,应重点关注行为人设立群组的目的、网站注册数量、群组成员数量等。 二是侮辱罪、诽谤罪的自诉转公诉。根据刑法第246条与《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这两个罪名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门槛,原则上属于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依法适用公诉程序。此时,可以从两个方面切入:一是根据《指导意见》第12条,准确把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具体情形,开展立案监督。对于“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等,属于侮辱罪、诽谤罪转为公诉案件的情形。此时,应当加强立案监督,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对于被害人提起自诉,法院认为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要求撤诉或裁定不予受理的,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是否及时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是否给出合理理由。二是对转为公诉的重大、敏感、复杂的侮辱、诽谤案件,根据《指导意见》第18条,强化与公安机关的衔接配合,通过提前介入方式,从“开盒”网络暴力相关电子数据的固定、发帖、发布网暴信息账号IP的追踪、匿名行为人真实身份的确定和抓捕等方面,为侦查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方案。对于仍属于自诉的侮辱诽谤案,当自诉人报案或因证据收集有困难寻求救助时,检察机关也可参照《指导意见》第11条,协助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自诉人取证。 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惩治“开盒”式网络暴力中的违法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因此,通过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和《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当行为人提供的信息数量、开盒的信息数量未达到相关罪名的入罪门槛时,对于参与线上侮辱、谩骂、转发、评论和线下伤害的行为等,仅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交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在履职过程中,检察机关应重点关注“开盒”式网络暴力的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的惩处。“开盒”式网络暴力,借助虚拟网络空间,侮辱、谩骂、转发、评论者之间相互匿名,发言与转发的方式也是远程匿名。虚拟、陌生、远程甚至跨境,给参与“开盒”的网民造成一种现实的疏离感,造成道德感弱化。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有组织地煽动,容易将不明情况的网友、辨别能力不强的未成年人等卷入“开盒”网暴的不当言论中,而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则隐藏在幕后。因此,行刑反向衔接针对的治理对象,是尚未构成犯罪的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可以依托数字检察与智能办案辅助工具,锁定非正常的IP与发帖账号,对其进行重点打击。 依托公益诉讼检察,对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根据刑法第286条之一与《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依法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或者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在“开盒”式网络暴力中,行为人往往借助网络平台公开“开盒”。此时,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现网络暴力迹象后,未能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最终导致网暴信息泛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同时,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网络平台筛查整治,改进算法、数据筛查等技术,一旦发现有人“开盒”,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制止“开盒”链条从被“开盒”者转向其家人、朋友等。 检察建议:助推治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黑灰产业链 “开盒”式网络暴力的实施,依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黑灰产业链,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前提。因此,应当严厉打击“开盒”背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整个黑灰产业链。当前各行各业在科技赋能之下,依托大数据开展生产经营。“开盒”式网络暴力涉及的数据类型,通常有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手机号码等。这些信息常见于快递寄取信息、App信息收集、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员工电子信息等。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结合个案,通过信息溯源的方式,对相关个人信息收集主体、信息收集的合法合规程度、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信息收集限度,以及App信息收集时用户知情权保障等,参照2019年国家网信办等联合印发的《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进行审查。相关企事业单位在个人信息存储、保护等方面存在疏漏的,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新浪财经意见反馈留言板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4.打开某一个微信组.点击右上角.往下拉."消息免打扰"选项.勾选"关闭"(也就是要把"群消息的提示保持在开启"的状态.这样才能触系统发底层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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