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培育更多科技型企业,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科技创新引领力和竞争力,加快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广西建设,提出如下措施。
(一)完善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工作机制,构建动态调整、层次清晰的科技型企业培育库,建立“一企一员一案”制度,实施精准培育服务。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全覆盖,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推动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建立科技领军企业储备库,给予科技领军企业储备库企业享受与科技领军企业同等水平的政策支持;引导支持创新能力强、行业竞争力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发展成为科技领军企业。(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广西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企业认定服务。强化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工作协同,简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提升认定服务效率和便利化水平。调整瞪羚企业认定管理方式,支持瞪羚企业更便捷享受优惠政策。定制科技型企业服务包,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申报辅导、研发费用归集、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等集成服务。(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数据局,广西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获得认定的部级、自治区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后补助。将科技型企业培育情况纳入评价指标,对评价为“优秀”等次的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200万元的后补助。(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挥企业“出题人”“答题人”“阅卷人”作用
(四)发挥企业“出题人”作用。完善企业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征集与凝练机制,将科技领军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需求作为科技任务部署的重要方向。支持将科技型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提出的基础研究问题需求纳入广西基础研究计划。优化科技专家库结构,企业评审委员在自治区科技发展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中的人数占比不低于1/3;对产业类科技计划项目,企业评审专家人数占比不低于1/3。(自治区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挥企业“答题人”作用。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产业类科技计划项目由企业牵头实施的比例不低于70%。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实施“尖锋”行动计划项目。设立科技型企业能力提升专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优化项目组织形式,推进与科技领军企业共同出资实施“揭榜挂帅”项目、“链主制”项目。探索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先投后股”、“拨投结合”项目。(自治区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挥企业“阅卷人”作用。建立企业参与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机制,邀请科技型企业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价值进行评价,相关结果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探索“尖锋”行动计划项目成果后评价,邀请科技型企业追踪评估项目产业化运用或行业推广应用情况,相关结果作为接续支持的重要参考。(自治区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企业牵头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通过“科技项目+创新平台”方式,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及全国重点实验室等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期内给予每家不低于5000万元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支持企业牵头组建自治区实验室、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内给予每家不高于5000万元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支持企业牵头组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根据评价结果择优给予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方式。建立“以赛代评”、“以投代评”、“以贷代评”等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机制。对广西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赛成长组企业获奖项目,以及赛事结束1年内获得创业投资、银行科技贷款500万元以上的初创组企业获奖项目,给予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广西创新创业大赛优胜企业按广西科技计划管理规定给予项目支持。(自治区科技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支持企业争取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科技领军企业整合创新资源,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共同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企业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自治区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企业出资与高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开展技术创新合作,将企业出资100万元以上、符合“四个面向”要求的横向科技项目纳入自治区科技计划自筹项目。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出资设立基础研究计划联合专项,加大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自治区科技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应享尽享。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按规定将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落实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广西税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激励。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研发费用视同利润按100%比例加回,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视同利润加回的比例提高至120%,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研发费用视同利润加回的比例提高至200%。(自治区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原创成果就地转化、引进重大成果落地转化,单个项目资助100万—500万元。对建设重大中试平台的产业龙头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等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企业使用。对企业通过出资购买、作价入股、委托开发、合作开发以及科技招商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按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额20%—40%的比例给予后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创新企业人才引培机制。依托自治区特聘专家项目,加大企业人才培养力度。在实施广西杰出人才培养项目、八桂青年拔尖人才培养项目、广西人才小高地项目等自治区人才项目中,加强对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企业人才倾斜支持。实施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引才专项试点,以专项项目为牵引,支持重点产业领域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使用编制靶向引进理工科青年博士人才;探索“高校院所引进、企业使用、共同培养”的人才引培新范式,引进人才服务企业3年期满后可选择留在企业或到相关高校院所工作。支持区内企业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加强与科教发达地区的人才合作交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编办,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企业建设人才高地。支持科技领军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对按照有关规定新备案和评价结果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资助。对科技型企业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资助;对所招收的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8万元日常经费资助,资助期2年。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设产业学院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共同培养工程硕博士、卓越工程师,加强企业应用型人才供给。(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进科技人才服务企业。支持重点科技型企业柔性引进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开展战略咨询、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工作。选派企业科技特派员为科技型企业开展政策宣讲、资源对接、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服务,自治区在职称评审、人才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评先评优等方面对企业科技特派员予以倾斜支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企业人才政策支持。加大自治区科技奖励、学术荣誉称号对企业科技人才的倾斜支持力度;持续实施广西工匠、高技能人才等企业技能人才的激励政策。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科研投入较大的科技型企业,探索授予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权。(自治区总工会、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培育壮大耐心资本。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专注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鼓励倾斜支持以投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为主的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科创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对上述基金,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出资到单支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多级财政共同出资比例合计原则上不超过70%。建立健全尽职合规责任豁免的容错机制,鼓励创新和风险承担。(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财政厅,广西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健全企业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享受金融惠企财政贴息政策,创新“科创贷”和“研发贷”贴息政策,贴息比例在自治区基础贴息比例上分别提高0.5%、1%。贯彻落实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加大力度实施再贷款再贴现支持科技创新专项计划。积极推进“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扩大“科创担”、“知识产权质押担”等科技担保业务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债券融资提供担保。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科技创新类中小微企业单户在保余额和补贴上限。优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科技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机制,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代偿责任金额的50%。(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金融监管局,广西融资担保集团,各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快发展科技保险。优化科技保险产品,对科技型企业实际缴纳科技保险保费给予最高50%的补贴。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探索开办首版次软件保险。鼓励设立科技保险产品研发中心、科技保险信息平台、科技风险管理实验室等创新型机构。探索使用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付相关科技保险费,财政科技经费支出比例不超过5%。(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广西金融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服务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加强部门协同,合力优选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开展培育孵化,推动上市融资。配备科技型上市企业联络服务员,健全科技型上市企业联系服务机制。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推动企业上市合法合规信息核查“一件事”高效办理。将推动上市企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地方产业发展规划,为上市企业提供要素保障和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助力上市企业成长为区域行业龙头、产业链主。(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更有利于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二十二)强化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持续推进广西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快速协同保护机构建设运行,为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专利申请提供快速预审服务,将其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周期分别缩短为3至6个月、1至2个月、10至20个工作日;对涉及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科技型企业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推荐。支持企业主导、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对企业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并获评广西重要技术标准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支持企业产品迭代与创新。优化完善广西国内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与奖励政策,支持获得财政性科技资金资助的装备参与认定,对获批认定且未获得财政性科技资金资助的装备按照销售价格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台(套)装备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批认定为广西首版次软件和首批次新材料的产品,按照产品销售累计金额2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大政府采购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力度。实施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邀请企业等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采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加大政府采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国有企业在招标采购项目中优先采购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等科技型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自治区财政厅、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惠企政策智能匹配与精准推送。运用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升级优化广西惠企惠民政策兑现平台,集成科技、金融、人才、税收、要素保障等各类惠企政策,精准推送相关政策内容、申报条件及流程,实现政策“一键查询”、“智能匹配”。加大力度推行普惠性政策免申即享模式。(自治区数据局,各市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14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
原标题:《新政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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