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上交所ETF 申购赎回清单版本更新的公告
创始人
2025-11-24 06:28:37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最新ETF申购赎回清单格式规则,上交所正式上线新版ETF申购赎回清单,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自2025年11月24日起对旗下上交所ETF申购赎回清单进行版本更新。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本次申购赎回清单版本更新的基金列表

二、更新情况说明

上交所ETF申购赎回清单新增xml版本,除格式变更外,主要调整包括:

(1)启用“挂牌市场”字段;

(2)调整“现金替代标志”字段描述,统一调整为“0-禁止现金替代”“1-允许现金替代”“2-必须现金替代”三类;

(3)新增“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字段;新增“单个证券账户当日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证券账户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字段;新增“单个证券账户当日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证券账户当日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字段;原“申购上限”“赎回上限”字段调整为“当日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当日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4)增加部分字段长度;

(5)新增“申购赎回模式”字段。

具体更新内容详见上交所的相关说明。

自2025年11月24日起,上述ETF将采用新版申购赎回清单,具体内容以上交所实际公布的清单为准。本公司也将对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如涉及)进行相应修订。

本次更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公告主要对本公司旗下上交所ETF申购赎回清单版本更新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各ETF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各ETF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公告。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证券经纪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证券经纪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4日

鹏华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1月2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鹏华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场内简称为“恒生生物科技ETF鹏华”。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鹏华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25年11月27日起(含当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 申购和赎回业务

3.1 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2%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其他与申购和赎回相关的事项

4.1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简称RTGS)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1)申购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申请受理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机构在T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2)赎回的清算交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自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如遇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主要投资的证券市场或港股通交易结算清算规则变更、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有关申购赎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替代金额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如果因基金赎回数额较大、组合证券内的部分证券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赎回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替代金额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或相关公告处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前提下,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3 申购与赎回的对价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告或公示。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鹏华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4日

鹏华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鹏华恒生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将于2025年1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5年11月24日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788-533)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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