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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稳定币的市场热度不断,甚至有券商研报指出,在国内一些外贸交易发达的地区,稳定币已经成为跨境支付的重要工具,上千家商户使用USDT、USDC等稳定币收款。
实际上,究竟有多大比例的外贸商户在使用USDT等稳定币收付款?
不得而知,但确实有一些外贸商户选择USDT作为结算工具。
理由很现实:一些更年轻、更注重支付隐私、更在意节省手续费的境外客户,或一些来自阿根廷、土耳其等汇率波动较大国家的客户,主动要求使用USDT支付货款,也愿意收取USDT作为交易佣金。
都是做生意,如果你不接受,那就找别人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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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近期央行等13部委召开了“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再一次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而稳定币也一样,作为虚拟货币的一种形式,其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也不应且不能以货币身份在市场上流通,包括稳定币在内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那么,外贸商户以USDT收付款,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实际上,“非法金融活动”并不是一个刑法或行政法意义上的术语,而是一种概称,泛指一切可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官方政策的涉金融业务活动,其中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包括非法换汇、逃汇、传销、非法集资、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外贸商与境外客户达成一致且USDT本身是有经济价值的虚拟商品,双方以USDT收付款的行为,本质上是“以物易物”,法无禁止即自由。
但由于涉及虚拟货币,在当前的监管语境下,外贸商不创汇不结汇而改用USDT作为支付工具,确实存在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可能。
当境外客户将USDT作为货款支付时,
由于这个环节没有相应的外汇收入结汇,外贸商就需要搞定货物出口报关手续,相应地,在税务上也无法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由于USDT等稳定币不属于外汇,所以,接受USDT作为货款的行为,不适用《外汇管理条例》第44条第二款“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的情形,而可能因为“出口创汇的收入未及时结汇或擅自存放境外”被认定为《外汇管理条例》第39条“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的情形,构成行政违法的,由外汇局责令调回外汇,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下罚款;若单笔金额达200万美元或累计达500万美元,可能成立逃汇罪(仅单位犯罪,自然人、个体户一般不构罪)。
当以USDT作为佣金向境外客户支付时,
外贸商只要保证所使用的USDT是合法取得(合法资金+正常交易+干净的U),一般就排除了非法换汇、掩隐、洗钱的可能,这个支付动作本身也就没有其他特别的风险。
此外,由于外贸交易的跨境属性,外贸商持有的USDT既可能是境外客户作为货款对价支付的,也可能是自己通过“人民币-U”或“美元等外币-U”等OTC方式购买的。
对于境外客户支付的U,排除脏U的情况下,外贸商仍需要在出金时避免收到赃款,或需要在U兑换为美元等外币后搞定结汇环节。
对于外贸商以OTC交易购买的U,排除脏U的情况下,外贸商还需要尽到对币商和境外客户的KYC义务,避免因为币商或境外客户牵涉地下钱庄而被认定为以USDT为媒介变相换汇(《外汇管理条例》第45条),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认定为地下钱庄的共犯(外汇类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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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了鼓励外贸发展,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一系列政策,且在2020版《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中也明确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和跨境电商业务,可通过本人账户办理外汇结算;在“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交易真实合法的原则下,提供真实交易材料的,结售汇时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可见,当前的外贸利好政策基本是够用的,大部分外贸商户可能并没有主动以USDT等稳定币作为结算工具的动机,更多是为了迎合客户需求所作的补充。即便如此,该注意的风险还是要防范,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