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5年12月16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直接用网购平台的消费券来给员工发工资,这种操作合法吗?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提示,从法律视角看,“工资必须发货币”是不容突破的底线,任何实物替代都是违法行为,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别轻信“公司困难”“福利替代”等说辞,及时收集证据依法维权;对企业而言依法支付工资才是留住员工、规避风险的根本之道。
某网购平台供应链公司将员工的工龄补贴改为平台消费券形式发放,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即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工龄补贴并限制提现、限定消费平台的做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工龄补贴差额。
法院提醒,我国法律对工资支付形式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没有任何模糊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进一步细化:“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无论是自产产品、购物卡,还是限定用途的消费券,都属于“实物及有价证券”范畴,均在禁止之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在今年年初明确回应: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现实中,一些企业会编织种种借口,但这些都不具法律效力。比如,有企业说“发的米面油是福利,不算工资”,这要分情况:如果是在工资之外额外发放的福利,合法;但如果把原本该发的工资拆成“货币+实物”,比如月薪5000元只发3000元现金,2000元抵实物,就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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