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金融活动案例警示丨以“虚拟币”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
创始人
2026-01-13 18:22:04

【案情简介】

2019年,高某等人利用境外服务器设立“通证银行”投资平台,对外宣称可存储主流“虚拟货币”理财,承诺随存随取,不设锁仓,以日息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八的高额回报等静态收益模式向公众吸收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被告人林某等人在多地召开推介会、宣讲会进行宣传,并通过微信推广,鼓励社会公众将虚拟货币存入“通证银行”。

同年6月,该平台虚拟货币无法提取。同年7月,该平台将储户的主流货币强制转化成TB资产(是指平台自行创设的、缺乏流动性的、毫无价值或价值极低的“内部债务凭证”或“平台币”)。此后,该平台关闭,无法登录。根据报案人员统计,经林某等人宣传,共吸收59人虚拟货币价值达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经链上资产追踪调查分析发现,价值人民币673万元的虚拟货币充值到林某的钱包地址中。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警示】

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此类骗局通常分为以下几步:

第一步,骗子往往通过QQ群、微信群等网络平台传播“投资外汇、贵金属、期货、数字货币”等虚假信息,以“高额回报”“炒股专家”等字眼吸引投资者进群。投资者会在该“投资”平台获得小额收益并成功提现。当投资者对“理财专家”的信任逐渐加深后,骗子就会以“内部消息”引诱投资者追加投资、提高杠杆。

第二步,投资者大量投入资金后,骗子就会进行“技术操作”,造成平台“虚拟货币”价值大幅下跌假象,导致用户“账号”异常且无法进行交易、提现,甚至“投资平台”被直接关闭。第三步,投资者想追究平台责任时,“投资专家”早已把投资者拉黑,平台网址也已无法打开。无论是炒作“ICO”“IFO”“IEO”(分别指虚拟货币的首次代币发行、首次交易所发行、首次去中心化交易所发行)等花样翻新的“代币”,还是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炒作“虚拟货币”,或者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都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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