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报告知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或社会公示功能的正式信息传播方式,广泛应用于个人、企业及政府机构在特定情形下的信息披露。其目的在于保障相关方知情权、履行法定义务、防范法律风险以及维护公共秩序。

一、企业设立、变更与注销事项
企业在工商登记过程中,涉及部分关键环节需依法登报。例如:公司设立时若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时,部分地区仍要求发布变更公告;企业解散、清算或注销时,须在全国或地方指定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以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此外,营业执照、公章遗失也需登报声明作废,以防被冒用。
二、证件、印章及重要文书遗失声明
个人或单位的重要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毕业证、资格证书)、银行票据(支票、汇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一旦遗失,为避免被他人非法使用造成损失,通常需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宣告原证件无效。该做法虽非所有情形下均为法律强制,但已成为行政管理机关、金融机构等认可的有效免责手段。

三、法院及司法程序相关公告
司法实践中,当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如起诉状、传票、判决书)时,法院会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通常要求在《人民法院报》或其他指定媒体刊登。此外,破产公告、执行公告、债权申报通知、拍卖公告等也属于法定登报事项,具有程序正当性和法律约束力。
四、债权债务及催收通知
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若无法取得有效联系,可通过登报方式发出催款通知或债权转让通知,以中断诉讼时效或履行通知义务。虽然登报催收的效力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但在某些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中,已被视为合理尽责的表现。
五、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公告
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依法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中标结果、澄清或修改文件等,须在国家指定媒介(包括官方报纸)发布,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此类登报具有强制性,未按规定公告可能导致程序无效。
六、知识产权相关公告
商标注册中的异议公告、撤销公告、转让公告,以及专利权的授权、无效宣告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官方刊物(如《商标公告》)上发布,属于法定程序的一部分。权利人亦可就商标、专利被侵权等情况发布维权声明。
七、其他法定或约定公告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如股东大会通知、权益分派公告)、不动产登记中的继承或共有权分割公告、社会组织注销公告、寻人启事(虽非强制,但具公示效果)等。部分合同中也可能约定以登报作为通知生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