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大脑要宕机了。
上午仲裁委的庭安排了三名仲裁员就可以想象双方的争议有多大了,从十点一直开到一点。
刚签完仲裁的庭审笔录,法官贴心地打来电话问天冷路滑下午能否准时到庭,当事人的家人都已经从外地赶来了,那必须准时到啊。
下午法院的庭从三点开到了近六点。
庭审中有位客户留言借给公司的钱能否转为实缴资本的咨询。
结束后给了回复。
又是平时出资转入公司账户没有按照实缴出资的流程走,财务记账也是作为借款或者往来款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
现在开发的项目销售并没有达到预期,公司的欠款可能无力偿还,考虑到债权人可能会追究股东未出资的责任的风险,就想着将之前转入公司的款项做成实缴出资。
这就是能否直接将债权转为出资的问题,也是公司面临欠款无力清偿时股东最希望采取的操作方式。
可以,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债权转为出资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债务的抵销行为。
股东认缴出资即视为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
股东借款或者垫付资金则为公司对股东所负的债务。
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出资义务与公司对股东所负的还款义务均为金钱债务,符合债权债务抵销的条件。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关于这方面的认定是非常谨慎的。
毕竟股东不是普通的债权人,认定债权与出资义务的抵销前提条件是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来看看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十六条 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二)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从上述规定来看,能否抵销取决于抵销是否导致股东的债权不合理的优先于股东之外的其他债权人,也就是说抵销行为不得造成股东债权的优先受偿。
什么情况下股东可以以债权抵销出资义务呢?
那就是股东债权与出资义务抵销时公司的资信状况良好、经营正常,具有充足的清偿能力,抵销后不会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很多股东想起来这一茬的时候基本上都是公司没有了充足的清偿能力了,当然就很难被认可。
所以说“未雨绸缪”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