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法战队|买卖虚拟货币构成犯罪吗?(一)
创始人
2026-02-01 23:12:57

原创 洪树涌、杨航 广东泓法刑辩战队

虚拟货币,也称加密货币。指的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在节点网络中通过加密算法产生的一种数字代币,通常由私人发行,缺少国家信用的背书。现在市场上知名的虚拟币有比特币(BTC)、泰达币(USDT)、以太币(ETH)等。

我国于2021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明确将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均定义为一种非法金融活动,强调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民事和刑事法律风险。

下面结合法律条文和案例,分析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中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

01、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就有一例因利用虚拟币进行兑换外汇交易而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典型案例。[入库编号:2025-18-1-085-001万某园等非法经营案]

该案例指出,万某园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除了利用人民币外,万某园等人还多次利用虚拟货币泰达币(USDT)作为支付手段,在不同币种间划转谋取利益。最终经法院判决,万某园及同伙均被认定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六个月、二年六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

该案例的裁判要旨写明: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汇的价值转换的,属于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实施上述变相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02、洗钱罪

洗钱罪指的是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4-1-133-001的陈某枝洗钱案,就是一起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典型案例。

2018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被告人陈某枝明知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并逃匿境外,仍先后通过陈某枝的个人账户将陈某波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300万元转账给陈某波;将陈某波用赃款购买的车辆低价出售,用所得款项90余万元购买比特币转给陈某波。

陈某枝自首后,经法院审理认定,陈某枝明知陈某波涉嫌金融诈骗犯罪,仍为掩饰、隐瞒其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分别转换成人民币,通过转账协助资金转移汇往境外,其行为构成洗钱罪。陈某枝将犯罪所得转换为虚拟货币后予以转移,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亦属于洗钱犯罪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陈某枝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该案例的裁判要旨写明: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虚拟货币交易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0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依据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张某、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利用非法搭建的交易平台帮助“空气币”集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罪的案例。

2021年1月至5月间,“伍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非法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以投资柬埔寨娱乐城、赌场项目等为名发行“FB”“FGC”“XHB”等“空气币”募集资金。嗣后,上述人员通过招募讲师团队在上海市、浙江省等地召开产品宣讲会等方式,以承诺高额固定回报为诱饵,采用银行转账和USDT(又称泰达币,是一种将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交易方式,向100余名投资人募集投资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00余万元。

刘某明知“伍某”等人通过上述“空气币”投资吸收公众资金,仍按照要求为其联系张某;张某明知上述交易模式仍为犯罪团伙搭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设置交易机器人虚增交易量、抬高币价,并提供平台日常维护及升级等服务。2021年10月20日,刘某、张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刘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公开宣传高额回报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04、集资诈骗罪

依据《刑法》的规定,集资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4-1-134-001的王某剑集资诈骗案,就是一起利用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的典型案例。

2020年,王某剑等人以篡改其他虚拟货币代码的方式设计出名为GUCS的虚拟货币和关联软件“Wallet Pro”APP(GUCS钱包);通过支付相应费用等方式,将GUCS币放在某网络平台公开交易。用户下载“Wallet Pro”等APP后,在平台APP中注册成为会员,绑定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将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泰达币”,然后再用“泰达币”购买GUCS币。

王某剑与杨某彬、谢某茂等人共谋,故意隐瞒其锁定GUCS币获取权限和数量的真相,虚构该币可像比特币一样通过算力不断产出、与国际金融挂钩等事实,并安排段某磊、王某等人通过自买自卖方式操纵GUCS币交易价格,制造GUCS币购买需求旺盛、价格上涨的假象。王某剑等人以发送虚假宣传资料、召开宣讲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GUCS币项目,大肆鼓吹GUCS币的经济价值和投资前景,承诺给予高息回报,不断引诱社会公众投资购买,造成2.9万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7.94亿元(币种下同)。

经鉴定,GUCS币无技术应用和实体支撑,无实际价值。2020年10月初,王某剑陆续将通过上述手段获取的价值约2.49亿元的“泰达币”转给马某。马某通过在境外外汇平台投资等形式,改变上述虚拟货币的性质,陆续向王某剑转款9000余万元。

最终,法院经审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他犯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案例的裁判理由指出:(1)王某剑在明知GUCS币不与任何经营实体挂钩、也没有任何能力保障GUCS项目持续运营的情况下,利诱集资参与人不断购买无价值的GUCS币。王某剑将所得资金用于购置豪车、房产等进行挥霍,并通过境外平台投资等形式改变资金来源及性质,隐藏集资款去向,以达到非法占有集资参与人财物的目的。(2)GUCS币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同,其主要靠修改其他虚拟货币源代码而产生,缺乏技术应用支撑,本身不具有任何价值,GUCS币实质系用于炒作、诱使他人投资的幌子。王某剑通过大肆虚假宣传、操纵币价等方式,营造GUCS币价格上涨的假象,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GUCS币项目,以“静态收益”的方式变相给予集资参与人高额利息,让集资参与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参与投资,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律师简介 / Lawyer profile

洪树涌 广信君达高级合伙人、管委会联席主任、刑事诉讼专业部部长、广信君达泓法刑辩战队负责人

杨 航 广信君达执业律师、广东泓法刑辩战队成员

广信君达泓法刑辩律师战队——一个有战斗力的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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