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指RWA代币化投机炒作 虚拟货币迎来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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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7 01:14:39

央广网北京2月6日消息(记者 牛谷月)虚拟货币和RWA代币化迎来强监管。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定性了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明确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互动”,同时“明确禁止”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活动,以及为其提供有关服务。针对稳定币,《通知》也明确:境内对包含稳定币在内的虚拟货币持禁止性政策,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明确监管导向

2021年,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盛行,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237号文),整顿虚拟货币乱象,取得明显成效。

近期,受多种因素影响,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风险,八部门对上述237号文件进行修订,形成《通知》。

对于虚拟货币、RWA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如何定性?监管导向如何?《通知》予以明确。

记者了解到,关于虚拟货币,境内长期以来始终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保持禁止性的政策立场。《通知》延续了近年来的政策立场,并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关于RWA代币化,近年来,RWA代币化发展较快,相关国家和地区纷纷通过加强立法、健全规则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管。《通知》对RWA代币化的定义予以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主要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权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监管导向上,总体而言,RWA代币化监管采取“境内严禁、境外严管”的原则。

具体来看,《通知》明确,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对于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将严厉打击借RWA之名的各类炒作行为,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明确RWA代币化活动监管要求

为RWA代币化业务提供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面临哪些监管要求?《通知》明确了相关规则。

一方面,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各类境内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服务;互联网企业不得为RWA代币化业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另一方面,《通知》明确,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做好风险管理。为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的RWA代币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同时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同时,《通知》也强调,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此外,针对境内各地方交易场所,《通知》明确,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在境内参与RWA代币发行和交易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在境内开展RWA代币业务提供相关服务。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国金融管理部门未批准任何RWA代币化活动。在业内人士看来,RWA代币化通过发行代币(通证)或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进行融资和交易活动,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机炒作风险等。同时,擅自开展RWA代币活动,往往会涉及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通知》明确,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根据《通知》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配套发布了《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主要明确三方面事项。

一是明确开展相关业务前,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按要求报送备案报告、境外全套发行资料等有关材料。

二是明确境内企业及基础资产不得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违反境内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规定等禁止性情形。

三是开展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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