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近期,受多种因素影响,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风险防控面临新形势、新挑战。长期以来,境内始终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保持禁止性的政策立场。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
关于虚拟货币,《通知》重申,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在监管方面,《通知》明确提出,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突破了物理上的‘国境’概念,相关风险极易跨境传导,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央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对此普遍持审慎态度。”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
虚拟货币风险监测、防范也将被进一步强化。《通知》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此外,《通知》强调,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RWA业务境内严禁、境外严管
RWA,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本次出台的《通知》也明确了针对RWA的监管红线。
具体来看,《通知》强调,在境内开展RWA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的,也将实行严格监管。《通知》明确,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