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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客户端】
证券代码:688628 证券简称:优利德 公告编号:2025-03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优利德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5月6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0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如在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则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因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股份归属,新增股份 499,051股,已于 2025年5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公司股本总数由111,281,997股增加至111,781,048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根据上述变动情况,公司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11,781,048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744,9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111,036,148股,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0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共计人民币111,036,148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1,036,148×1.0)÷111,781,048≈1.0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1.0)÷(1+0)=前收盘价格-1.0元/股。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优利德集团有限公司、瑞联控股有限公司、拓利亚一期企业管理(东莞)中心(有限合伙)、拓利亚二期企业管理(东莞)中心(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 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 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 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9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 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 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1.0元。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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