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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AI快讯,富特科技(SZ 301607,收盘价:35.46元)发布公告称,2025年9月15日,富特科技接受天风证券调研,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岩,证券事务代表张佳意参与接待,并回答了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2024年1至12月份,富特科技的营业收入构成为:新能源占比100.0%。 每经头条(nbdtoutiao)重大突破!中国这款新药,中美官方都认定有突破性疗效!世界肺癌大会沸腾了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使用前请核实。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如需转载请与《每日经济新闻》报社联系。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必究。 登录新浪财经APP 搜索【信披】查看更多考评等级 证券代码:603656 证券简称:泰禾智能 公告编号:2025-066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国元证券元鼎尊享187号浮动收益凭证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禾智能”)于2025年3月21日、2025年4月11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35,000.00万元(含35,00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包括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额度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具体实施和办理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披露的《泰禾智能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的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分别于2025年5月16日、2025年8月7日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购买广发银行“物华添宝”W款2025年第463期定制版人民币结构性存款(挂钩黄金现货看涨阶梯式)理财产品2,350.00万元、国元证券元鼎尊享179号浮动收益凭证3,9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泰禾智能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2025-055)。公司已于近日赎回上述理财产品,分别获得理财收益17.67万元、9.87万元。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合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1、公司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135号文核准,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1,329,758股,每股发行价格为11.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058.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608.62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4,449.38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3月到账。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3]230Z0056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与发行相关的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计划投资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注:预计收益金额按照固定收益测算,最终收益金额以实际赎回金额为准。 (三)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超过股东会审议额度,理财产品类型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使用条件,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使用。 公司购买标的为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理财产品购买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理财产品购买事宜,确保理财资金安全。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理财风险。 2、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财务部门须建立台账对购买的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4、上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如需开立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5、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公司是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安排及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单项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及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收益,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利润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2025年4月11日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35,000.00万元(含35,000.00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包括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额度内可以滚动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具体实施和办理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披露的《泰禾智能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的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国元证券元鼎尊享187号浮动收益凭证认购协议(产品代码SRZP87)及购买回执; 3、国元证券元鼎尊享188号浮动收益凭证认购协议(产品代码SSAN59)及购买回执。 上市公司名称: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下降超过5%(协议转让)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 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泰禾智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注: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泰禾智能23.15%的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相应条款。2024年10月18日,上市公司股东许大红先生、葛苏徽女士、唐麟先生、王金诚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许大红先生、葛苏徽女士、唐麟先生、王金诚先生分别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4,150,808股股份、1,552,300股股份、2,711,562股股份、358,550股股份(合计18,773,22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24%)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予阳光新能源;在第一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且许大红先生相应股份解除限售(即2025年1月)后的自然年度内(至2025年12月31日),许大红先生应将其所持上市公司10,613,106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79%)转让予阳光新能源。 2025年9月11日,许大红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许大红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10,613,106股股份转让给阳光新能源,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9%。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实现阳光新能源2026年12月31日前直接及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与许大红先生直接及间接的持股比例的差额达到10.00%以上的目的,在第二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后的自然年度内(至2026年12月31日),将其所持公司7,959,82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34%)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予阳光新能源。具体内容详见泰禾智能于2024年10月19日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除上述减持计划外,若未来发生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许大红先生拟将其所持泰禾智能10,613,10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79%)转让予阳光新能源。 本次权益变动前,许大红先生持有上市公司42,452,42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3.15%;许大红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持有上市公司64,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03%。 本次权益变动后,许大红先生仍持有上市公司31,839,318股股份,持股比例减少至17.36%;杨亚琳女士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不变。同时,根据许大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与阳光新能源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约定,许大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继续不再拥有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注:上表中“持股比例”为占当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股份比例之间的差额系四舍五入造成。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大红先生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于2024年12月24日将其持有的泰禾智能18,572,935股股份质押于阳光新能源,占其当时持股数量的比例43.75%,占泰禾智能总股本的比例为10.13%。具体内容详见泰禾智能于2024年1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9)。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杨亚琳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40万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2025年9月11日,许大红先生与阳光新能源签署了《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受让方) 乙方同意依本协议之约定将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10,613,106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79%,以下简称“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予甲方,甲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受让乙方持有的本次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双方同意,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2.35元/股(如无特别指明,本协议的“元”均指人民币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为237,202,919.10元(大写:贰亿叁仟柒佰贰拾万零贰仟玖佰壹拾玖元壹角,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 除乙方向甲方转让的本次标的股份的表决权随股份权属归为甲方外,在甲方控制标的公司期间,乙方继续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剩余标的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第一期款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30%,即合计71,160,875.73元,用于乙方完成全部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缴纳。 第二期款项:自本次股份转让通过上交所合规性审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30%,即合计71,160,875.73元。 第三期款项:自本次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40%,即合计94,881,167.64元。 如本协议被依法或依据协议约定终止或解除,乙方应配合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 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时间按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规定提交办理本次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双方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互相配合。 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将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被冻结、被查封、限制转让或过户的情形。在本次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与本次标的股份等额的股份的解除质押手续,双方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互相配合。 本次股份转让所涉之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向任何一方收取的税费及手续费,由该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下的约定、承诺或保证,均视为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存在多方违约,应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以下简称“违约方”)后,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违约方应于收到该等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或守约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若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若违约方在上述期限内未纠正违约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属于不可纠正或不可补救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约定的权利和救济是可并用的,并不排斥守约方根据可适用法律规定可以享有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向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申报材料并取得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批、批准、备案,在双方尽最大努力及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前提下,如本次交易未获得批准,不视为双方违约,且双方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如有)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促成双方合作。在此种情形下,双方为本次交易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就逾期款项支付每日万分之一的利息。如超过30日仍未足额支付,则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20,000万元的违约金。若因此终止本协议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应予以返还,本协议项下已过户至甲方的标的公司股份应还原至乙方名下。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办理本次标的股份的过户、交割等手续,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就甲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一的滞纳金。如逾期超过30日仍未办理完成前述手续,则甲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选择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20,000万元的违约金。若因此终止本协议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以及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于标的股份交割日以前,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终止,在该种情况下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的善后处理依照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的约定; 2、因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本次股份转让提出异议或以其实际行为导致双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任一方有权选择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3、由于本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的规定,致使本协议的履行存在实质性障碍,或继续履行已无法实现其他任何一方于订立本协议时可以合理期待的商业利益和交易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中存在重大未披露事项或存在未披露重大或有风险,或违反陈述、保证、承诺对标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在此情形下,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仍以《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许大红先生为上市公司副董事长,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时间、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许大红先生在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任职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泰禾智能股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以备查阅。 上市公司名称: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2号 住所/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淮河路****** 住所/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洞庭湖路****** 一、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一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跨越25%,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就本次权益变动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截至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须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协议转让出具的合规性确认等手续后,方可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葛苏徽基本情况如下: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一致行动人王金诚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阳光新能源的股权控制架构如下图所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阳光电源直接持有阳光新能源79.4036%的股份,为阳光新能源的控股股东。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曹仁贤为阳光电源的实际控制人。阳光电源为阳光新能源的控股股东,曹仁贤为阳光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 2024年10月18日,阳光新能源与葛苏徽、王金诚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在委托期限内,葛苏徽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将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4,656,9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4%)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阳光新能源行使;王金诚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将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1,075,6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59%)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阳光新能源行使。因此,在表决权委托期间,葛苏徽、王金诚与阳光新能源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阳光新能源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2、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阳光电源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通过阳光新能源间接控制的企业外,阳光电源控制的其他主要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3、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阳光电源及其子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未控制其他核心企业。 4、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葛苏徽、王金诚未控制其他核心企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阳光新能源成立于2014年12月23日,主要从事电站投资开发业务、光伏电站投资运营业务、储能电站投资运营业务、光伏电站设备销售业务及光伏电站运维业务。 阳光新能源最近三年合并口径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注1:阳光新能源2022年至2024年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违法违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阳光新能源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阳光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曹仁贤控制阳光电源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其它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权益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系各方履行《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相应条款。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在第一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后的自然年度内(至2025年12月31日),许大红应将其所持泰禾智能10,613,106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79%)转让予阳光新能源。阳光新能源通过本次协议受让股份,进一步巩固对泰禾智能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的要求,履行作为股东的权利及义务,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同时利用其自身资源为上市公司引进更多的战略及业务资源,助力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减持计划。 根据各方于2024年10月18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为实现阳光新能源2026年12月31日前直接及间接持有泰禾智能的股份比例与许大红的持股比例的差额达到10.00%以上的目的,在第二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后的自然年度内(至2026年12月31日),许大红将其所持上市公司7,959,829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4.34%)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予阳光新能源。具体内容详见泰禾智能于2024年10月19日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除上述增持计划外,如果根据后续实际情况需要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阳光新能源已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中,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议案》,同意阳光新能源与转让方及相关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同意阳光新能源获取泰禾智能控制权后,在2025年及2026年增持泰禾智能股份,巩固对其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系各方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相应的条款。 2025年9月11日,阳光新能源与转让方许大红就本次股份转让签署了《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1、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协议转让出具的合规性审查确认;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的权益变动方式系通过与许大红签署《第二次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其所持上市公司10,613,10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79%)。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泰禾智能股份31,382,620股,占泰禾智能总股本的17.11%,同时通过委托表决权的方式获得葛苏徽、王金诚持有的5,732,55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泰禾智能总股本的3.13%,合计拥有泰禾智能20.24%的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支配上市公司47,728,276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6.03%),仍是泰禾智能的表决权第一大股东,也是泰禾智能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各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注:葛苏徽、王金诚为阳光新能源的一致行动人,杨亚琳为许大红的一致行动人。 2025年9月11日,阳光新能源与许大红签署了《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二次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阳光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受让方) 乙方同意依本协议之约定将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10,613,106股股份(约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79%,以下简称“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予甲方,甲方依本协议之约定受让乙方持有的本次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双方同意,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2.35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收盘价的90%。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合计237,202,919.10元。 除乙方向甲方转让的本次标的股份的表决权随股份权属归为甲方外,在甲方控制标的公司期间,乙方继续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所持剩余标的公司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第一期款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30%,即合计71,160,875.73元,用于乙方完成全部个人所得税税款的缴纳。 第二期款项:自本次股份转让通过上交所合规性审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30%,即合计71,160,875.73元。 第三期款项:自本次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的40%,即合计94,881,167.64元。 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2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时间按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规定提交办理本次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手续的申请文件,双方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互相配合。 在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交所出具的确认意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双方将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本次标的股份过户完成后,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与本次标的股份等额的股份解除质押手续,以保障本次标的股份顺利完成过户登记。双方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互相配合。 本次股份转让所涉之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登记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向任何一方收取的税费及手续费,由该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下的约定、承诺或保证,均视为本协议项下的违约,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存在多方违约,应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新浪财经意见反馈留言板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4.打开某一个微信组.点击右上角.往下拉."消息免打扰"选项.勾选"关闭"(也就是要把"群消息的提示保持在开启"的状态.这样才能触系统发底层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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