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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客户端】
随着数字金融的快速发展,网络钓鱼作为典型网络犯罪手段,已成为威胁金融安全的重要风险源。本文从政策法规视角出发,系统梳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在网络钓鱼治理中的适用逻辑与制度安排,分析《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核心立法在金融场景下的实施路径。结合司法实践与监管案例,揭示当前法律规制中存在的责任边界模糊、跨部门协同不足、技术标准缺位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刑事追责机制、强化金融机构主动防御义务、健全政企协同响应机制等优化建议,以实现法律规范与技术防控的有效衔接,提升金融系统抵御网络钓鱼风险的整体能力。
关键词:网络钓鱼;金融安全;法律规制;反诈立法;数据安全
网络钓鱼(Phishing)作为一种以欺骗性电子通信手段非法获取用户身份信息或资金的网络攻击形式,自21世纪初出现以来,其技术形态与攻击目标不断演进。早期钓鱼行为多集中于窃取个人邮箱账号或社交平台凭证,而近年来,随着移动支付、网上银行、证券交易平台的普及,金融领域已成为网络钓鱼的主要攻击面。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24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显示,当年因网络钓鱼导致的资金损失案件占全部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的37.6%,居各类诈骗类型之首。
在此背景下,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有效规制网络钓鱼行为,防范其对金融秩序的冲击,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议题。我国已构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基础,辅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专项立法的综合法律框架。然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存在法律条文抽象、执法标准不统一、金融机构责任界定不清等问题,制约了法律效能的充分发挥。
本文旨在从政策法规角度切入,聚焦网络钓鱼对金融安全构成的现实威胁,剖析现行法律制度在应对该类风险时的功能定位与实施困境,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优化路径,力求为构建更加严密有效的金融安全法治屏障提供理论支持。
二、网络钓鱼的法律属性与金融风险特征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网络钓鱼行为主要涉及三类法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在刑事责任层面,《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第266条(诈骗罪)、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第177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均可适用于不同情形下的网络钓鱼行为。例如,行为人通过伪造银行网站诱导用户输入银行卡号和密码,进而转移资金的,通常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若仅窃取账户信息尚未实施资金转移,则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022年施行的《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钓鱼作为“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手段的法律地位。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方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伪造网站链接”“冒充金融机构发送短信”等行为被明确列举为常见作案方式,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直接依据。
在行政责任方面,《网络安全法》第27条禁止任何个人和组织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包括“设置恶意程序”“非法侵入他人网络”等,网信、公安等部门可据此对相关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此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等也赋予金融监管部门对违规机构进行问责的权力。
在民事责任层面,受害者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向实施钓鱼攻击的行为人主张赔偿。同时,若金融机构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客户资金受损,亦可能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二)金融场景下网络钓鱼的风险特殊性
相较于一般网络诈骗,网络钓鱼在金融领域的表现呈现出以下显著特征:
攻击目标高度专业化。攻击者往往针对特定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设计钓鱼页面,如仿冒招商银行手机App、建设银行网银登录界面、支付宝转账页面等,界面还原度极高,普通用户难以辨别。
社会工程学技术升级。现代钓鱼攻击常结合AI语音合成、深度伪造视频、个性化邮件模板等技术,模拟真实业务流程。例如,冒充银行客服拨打用户电话,引导其访问虚假“风险排查”网站;或伪造企业高管邮件,指令财务人员向指定账户汇款(即商业邮件欺诈,BEC)。
资金流转速度快、追回难度大。一旦用户完成转账操作,资金往往在数分钟内被分散至多级账户并提现,跨境洗钱现象普遍,给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带来极大挑战。
影响范围广且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单个钓鱼事件虽可能仅涉及个别用户,但若大规模爆发,极易引发公众对数字金融服务的信任危机,进而影响金融市场稳定。
上述特征决定了单纯依靠事后追责难以有效遏制网络钓鱼蔓延,必须建立涵盖预防、监测、响应与救济全过程的法律规制体系。
三、现行法律制度在金融安全领域的适用现状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综合性立法,其出台标志着网络钓鱼治理进入制度化阶段。该法确立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并在多个条款中直接回应金融安全关切。
例如,第1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对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的账户采取暂停非柜面业务、限制交易权限等措施。”这要求金融机构履行主动识别与拦截义务,而非被动等待用户报案。
第20条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实名制管理义务,不得为用户提供虚假身份注册服务。”此规定旨在切断钓鱼网站背后的匿名支撑体系。
第29条则授权公安机关会同金融、通信、网信等部门建立“快速查询、止付、冻结”机制,提升应急处置效率。据统计,自该法实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依托此机制累计紧急止付涉案资金超过1800亿元,平均止付时效缩短至30分钟以内。
(二)《网络安全法》与《数据安全法》的基础支撑
《网络安全法》侧重于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根据第21条,金融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CII)须落实等级保护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测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对于钓鱼攻击可能导致的数据泄露风险,该法第40—45条还设定了严格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数据安全法》则进一步细化了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金融数据因其敏感性和高价值,被列为“重要数据”范畴,金融机构需对其存储、传输、使用过程实施更高等级的安全防护。一旦因钓鱼攻击导致客户金融数据泄露,除面临行政处罚外,还可能触发国家安全审查程序。
近年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公安、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工信部、网信办等多部门联合执法。例如,2023年开展的“净网2023”专项行动中,各部门协同清理钓鱼网站2.7万余个,关停涉案手机号码13.6万个,封堵非法支付通道540余条。
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的“金融行业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银行、证券、保险机构间威胁情报的实时互通,提升了整体防御能力。
尽管已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框架,但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若干结构性难题。
目前法律对金融机构在防范钓鱼攻击中的责任设定仍显笼统。例如,《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8条虽要求银行监测可疑交易,但未明确“合理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倾向于认定只要用户自行点击链接并输入信息,即构成“重大过失”,从而减轻甚至免除银行责任;而另一些判例则认为银行未及时识别异常登录行为,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这种裁判尺度的不统一,既不利于受害者权益保障,也削弱了金融机构改进风控系统的动力。
虽然建立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在具体执行层面,各部门信息系统尚未完全打通,信息共享存在滞后性。例如,网信部门发现某钓鱼网站后,需经层层通报才能通知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采取阻断措施,耗时往往超过攻击窗口期。
此外,跨境协作仍是短板。多数钓鱼服务器位于境外,依赖国际司法协助程序周期长、成本高,难以满足快速处置需求。
现有法律法规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配套的技术规范。例如,何为“异常账户”?何种登录行为属于“可疑”?目前尚无统一的技术判定标准,导致各金融机构风控模型差异较大,误报率与漏报率并存。
同时,对于新兴技术如AI生成内容识别、域名相似度检测、SSL证书验证等,也缺乏强制性部署要求,影响整体防御效能。
当前法律更多强调惩戒与监管,对正向激励机制关注不足。例如,缺乏对积极举报钓鱼网站用户的奖励制度,也未将企业员工安全培训纳入合规评价体系。这使得社会共治氛围尚未真正形成。
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从立法完善、执法协同与技术融合三个维度推进改革。
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金融机构在防范网络钓鱼中的“合理审慎义务”标准。可参考国际通行做法,设定如下指标:
对同一IP地址短时间内多次访问仿冒网站的行为进行预警;
对新注册账户在24小时内发生大额转账的,实行人工复核;
建立钓鱼域名黑名单库,并与浏览器厂商合作实现自动拦截。
同时,推行“过错推定”原则:若用户在正常使用银行官方App期间遭遇钓鱼攻击并造成损失,应由银行先行赔付,再向第三方追偿,以此倒逼机构提升安全水平。
推动建立“国家级金融钓鱼威胁情报中心”,整合公安、网信、通信管理与金融监管部门资源,实现从监测、研判到处置的全流程闭环管理。该中心应具备以下功能:
实时采集全网钓鱼URL、恶意IP、仿冒App样本;
协调国内外域名注册商、云服务商快速下架违法资源。
此外,应深化与国际刑警组织、亚太反钓鱼联盟(APWG)的合作,探索建立跨境快速响应通道。
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牵头,制定《金融领域网络钓鱼防护技术指南》,将成熟防御技术纳入强制性标准。重点包括:
要求所有面向公众的金融网站全面部署DMARC协议,防止邮件伪造;
推广使用FIDO2硬件密钥作为高风险操作的身份认证方式;
强制采用隔离浏览技术,确保用户在访问外部链接时不受本地设备感染影响。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应用AI模型对用户行为进行建模,动态调整风险评分,实现精准防控。
在法律层面设立“网络安全贡献奖”,对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钓鱼风险的个人或组织给予物质奖励;将企业内部反钓鱼培训覆盖率纳入社会责任评价指标。
此外,应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中增设条款,明确用户在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安全使用环境知情权”,金融机构有义务告知潜在网络风险及防范措施。
网络钓鱼作为数字时代金融安全的重大威胁,其治理不能仅依赖技术手段或单一部门行动,而必须依托健全的法律制度予以系统应对。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覆盖刑事、行政与民事责任的法律框架,并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引领下取得阶段性成效。然而,面对攻击手段持续迭代、跨境特征日益突出的新形势,现有规制体系仍存在责任边界不清、协同机制不畅、技术标准滞后等问题。
未来应着眼于制度精细化与执行高效化,通过明确金融机构义务、强化跨部门协同、推动技术标准落地、激发社会参与积极性,逐步构建起“法律约束—技术防控—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模式。唯有如此,方能在保障金融创新活力的同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与金融系统的稳健运行。
编辑:芦笛(公共互联网反网络钓鱼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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