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6月27日电 上交所对万里股份股东郑海若公开谴责。
上交所网站截图
据上交所网站27日消息,根据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查明的事实,万里股份股东郑海若存在违法的事实如下:
郑海若曾因通过其本人证券账户及控制齐立、李梅、高天雨、刘超等4个证券账户超比例持有“万里股份”股票未按规定报告、限制转让期内买卖“万里股份”股票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郑海若受到处罚后未改正违法行为。
(一)郑海若控制24个证券账户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万里股份”股票
郑海若控制郑海若、齐某、张某东、刘某、蔡某晶等24个证券账户(下称账户组)交易“万里股份”股票。期间,账户组持有“万里股份”股票比例最高达到37.45%。郑海若控制账户组作为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累计买入“万里股份”股票1.63亿股,买入金额31.70亿元,累计卖出“万里股份”股票1.49亿股,卖出金额29.57亿元,无违法所得。
(二)郑海若未按规定披露持有“万里股份”股票信息
1.郑海若控制账户组作为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其持股比例每变动5%、1%时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郑海若控制账户组作为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5%以上股东,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郑海若控制账户组持万里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多次增加或者减少5%。郑海若作为持有“万里股份”股票 5%以上的股东,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0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26日,郑海若控制账户组持万里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多次增加或者减少1%。郑海若作为持有“万里股份”股票5%以上的股东,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郑海若控制账户组持有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比例达到30%后继续买入股票时,未依法向万里股份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要约
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郑海若控制账户组持有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比例多次达到30%。郑海若控制账户组在持有万里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30%时,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并继续买入“万里股份”股票。
郑海若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且违规行为持续时间长,违规转让金额大,前期因同类违法行为曾受行政处罚但未改正,违规情节严重。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相关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决定对万里股份股东郑海若予以公开谴责并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3年。
万里股份公告截图
同日,万里股份发布关于股东收到重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提到,股东郑海若近日收到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下称“重庆证监局”)《关于对郑海若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其中称,经查,2016年7月7日至2025年5月26日期间,郑海若通过控制本人及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万里股份的股份占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以及郑海若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万里股份已发行股份20%时,均未依法在规定期限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未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未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重庆证监局责令郑海若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后10日内依法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改正前,郑海若不得对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万里股份股票行使表决权。另外,将对郑海若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万里股份表示,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将积极配合相关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广大股东权益。郑海若非公司第一大股东,亦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决定书》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