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8月21日电 21日,上交所网站发布《关于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袁亚非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下称《纪律处分决定》)。
《纪律处分决定》显示,根据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袁亚非等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02号)、《关于对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及袁亚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03号)(以下统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相关事实和相关公告,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新百或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胞集团)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袁亚非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审议及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南京新百原子公司南京新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至2021年存在对外担保,金额分别为20.95亿元、13.76亿元、15.37亿元、19.49亿元;子公司泰州丹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存在对外担保,金额分别为5.31亿元、5.47亿元。南京新百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在对应的定期报告中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三胞集团系南京新百控股股东。2017年7月和8月,南京新百子公司以往来款形式间接向三胞集团及其控制企业支付资金合计4.92亿元,于当期收回,实质构成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期间资金占用,南京新百未按规定披露该情况。
(三)控股股东未按规定报送关联人名单事项
2017年、2018年南京新百子公司与南京荥炜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南京方矩实业有限公司等公司发生交易19335万元,与南京雷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南京博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发生交易分别9000万元、10750万元。三胞集团作为南京新百控股股东未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导致南京新百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及后续进展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亦未在2017年和2018年年报中披露,且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等回复公告中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交所指出,南京新百存在未及时审议及披露对外担保、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改)》第一条、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9.11条等有关规定。
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且未及时告知公司关联关系,导致公司未对相关关联交易及后续进展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袁亚非作为三胞集团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对三胞集团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及实际控制人袁亚非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第10.1.7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4条、第2.2条、第2.4.1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时任董事长袁亚非、翟凌云、杨怀珍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潘利建、唐志清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副总裁钱静未勤勉尽责。其中,袁亚非、翟凌云、唐志清、钱静对公司违规担保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杨怀珍对公司资金占用事项承担主要责任;潘利建对公司违规担保、资金占用事项均承担主要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决定,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袁亚非、时任董事长翟凌云、时任财务总监潘利建、唐志清、时任副总裁钱静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长杨怀珍予以通报批评。
企业网站信息显示,南京新百始建于1952年8月,199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成为南京市首家商贸类上市公司,是“中华老字号”企业。
二级市场上,南京新百21日收跌1.47%报8.69元/股。(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