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重大通报“五喜休闲可以开挂吗”(真的有挂)
cjjz001
2025-09-24 02: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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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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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7 证券简称:ST炼石 公告编号:2025-047

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2025年9月23日,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炼石航空”)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送达的(2025)川01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成都中院送达的(2025)川01破13号《决定书》,成都中院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2、因成都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ST炼石”变为“*ST炼石”,证券代码仍为“000697”,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根据《上市规则》第9.4.9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9月24日开市起停牌一天,自2025年9月25日开市起复牌。

3、成都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仍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9.4.18条第(八)项的规定,若公司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公司分别于2025年1月3日、2025年1月2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4日、1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相关公告。

2025年5月9日,公司向成都中院提交了重整及预重整申请资料,立案案号为(2025)川01破申1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相关公告。

2025年6月6日,公司收到成都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5)川01破申19号、(2025)川01破申19号之一,成都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相关公告。

2025年9月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预重整延期的公告》,成都中院决定延长公司预重整期限1个月至2025年10月6日。

2025年9月23日,公司收到成都中院送达的(2025)川01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川01破13号《决定书》,成都中院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之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炼石航空作为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于2020年迁至四川省成都市,其住所地稳定存续1年以上,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之规定,炼石航空作为企业法人,其作为债务人提起重整申请,主体适格。

炼石航空应于2025年1月2日、4月22日支付到期债务本金及利息分别为0.77亿元、9.48亿元,前述债务已经实质性违约,炼石航空已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根据临时管理人初步核查情况,炼石航空存量货币资金严重不足且资产在短期内难以处置变现,高负债情况下公司持续亏损且扭亏困难,难以依靠经营业务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炼石航空作为四川省航空精密零部件加工制造产业的知名上市公司,科技属性强、产业价值突出、重整投资市场反响积极,通过重整程序可以化解债务危机、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促进航空产业发展,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具有重整价值。临时管理人已就出资人权益调整、债权分类及清偿方案、重整投资人引入等形成初步方案并已与多家投资主体签署了《预重整投资协议》,具备重整可行性。

综上,炼石航空提起重整申请主体适格,炼石航空具备破产原因、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公司收到成都中院送达的(2025)川01破13号《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5年9月23日,本院根据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指定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指定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担任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王鑫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1、管理人名称: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4、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2999号

5、联系电话:028-60612628-8568、19822960983

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向法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法院批准公司的申请后,公司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妥善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中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及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

预重整期间,公司在临时管理人的协助下积极开展并完成预重整各项工作。截至目前,已基本完成财产调查、债权预登记与预审查、重整投资人招募遴选及《预重整投资协议》签订等主要工作。具体包括:

预重整程序启动后,临时管理人在调查公司财产状况的同时,通过遴选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资产开展评估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资产评估基础工作已基本完成。

2025年6月12日,临时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了债权申报通知及相关申报指引,并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后,临时管理人及时组织公司开展了债权审查与确认工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债权预登记与预审查工作已完成。

2025年6月2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2025年7月1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招募重整投资人事项的进展公告》,共有58家意向投资人通过资格审查并足额缴纳了报名保证金。

2025年9月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事项的进展公告》,确定了中选重整投资人。

2025年9月1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司、临时管理人与各中选重整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分别签署了《预重整投资协议》。

鉴于成都中院已于2025年9月23日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在预重整期间已经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相关债权申报继续有效,在重整阶段无需另行申报。对于在预重整期间申报附利息债权的,或其他随时间变动而需要调整债权金额的,债权人可以补充申报或变更申报。未在预重整阶段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重整阶段继续申报。

管理人将就债权审查情况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供债权人、债务人核查及核对。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金额及债权性质最终以法院裁定确认为准。

为提高重整效率、降低重整成本,预重整期间已开展的财产调查、资产评估及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和遴选等工作的效力延续至重整程序。

因成都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ST炼石”变为“*ST炼石”,证券代码仍为“000697”,公司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2025年4月16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根据《上市规则》9.8.1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规则》第9.4.9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5年9月24日开市起停牌一天,自2025年9月25日开市起复牌。

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目前,成都中院尚未批准确定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模式,在法院最终确定公司管理模式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公司董事会。如法院批准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在重整期间,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后续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后,公司将及时披露。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由管理人进一步报法院许可。后续收到法院相关文书后,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重整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各方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状况。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1、法院已裁定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2、如果公司未能顺利实施重整或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9.4.18条第(八)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代码:000697 证券简称:ST炼石 公告编号:2025-048

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债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5年9月23日,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炼石航空”)获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发布(2025)川01破13号《公告》,通知公司债权人应在2025年10月24日前,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10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就公司重整债权申报事项已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发布《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为避免重复申报债权,在预重整期间已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相关债权申报继续有效,在重整阶段无需另行申报。对于在预重整期间申报附利息债权的,或其他随时间变动而需要调整债权金额的,债权人可以补充申报或变更申报。

根据成都中院(2025)川01破13号《公告》,以及管理人发布的《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现将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炼石航空债权人应于2025年10月24日(含当日)前,根据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发布的《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指引》(以下简称“《债权申报指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债权性质、是否有担保或连带债务人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2999号

此次债权申报采取“线下邮寄”或“现场提交”的方式进行。为减少各债权人出行成本,建议债权人通过“线下邮寄”的方式提交债权申报材料。为提高债权申报和审查的效率,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请各位债权人在进行申报前,务必仔细阅读《债权申报指引》,了解债权申报的具体规范并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一)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已申报的债权在重整程序中继续有效,无需再行申报;临时管理人在预重整阶段作出的债权审查结论在重整程序中继续有效。债权人在预重整阶段作出的对债权审查结论无异议、同意相关议案、决议、方案等事项的意思表示,在重整程序中继续有效。

(二)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证明债权人主体资格等材料继续有效,在重整程序中能够继续作为审查、确认债权的依据。如相关材料需进行补正、修改,债权人需根据管理人的相关要求进行补正、修改。

(三)对于在预重整期间申报附利息债权的,或其他随时间变动而需要调整债权金额的,债权人可以补充申报或变更申报。未在预重整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在重整程序中继续申报债权。

本通知不视为管理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不视为管理人或炼石航空向债权人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炼石航空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5年10月27日上午10时在成都中院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参会具体事宜将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风险,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如果公司未能顺利实施重整或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第(八)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2、《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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