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经审查发现,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开展票据业务时,未能遵循审慎原则,存在业务操作不严谨的情况。针对此违规行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规,作出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错误,并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与此同时,对于在该事件中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管理人员,也给予了相应的惩处:
高勇,时任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因其在管理层面未能有效把控业务风险,被予以警告处分,并被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杨士东,时任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鉴于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管理职责,被予以警告处分。李传玲,时任山东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信贷业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由于其在具体业务操作中的履职不到位,被予以警告处分。
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