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晚间,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伦晶体”)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2020年至2022年期间存在未披露资金占用、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及5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罚款,罚款合计共1140万。

公告显示,惠伦晶体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0 年,惠伦晶体以采购设备及材料、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7 家公司支出款项,并最终划转至控股股东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积清本人等关联方银行账户,用于归还新疆惠伦股权质押款及赵积清个人借款,构成关联方对公司的资金占用,2020 年累计发生额为 2833万元。截至2025年3 月,关联方已归还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
为掩盖上述资金占用行为,惠伦晶体向供应商支付款项后在公司账面虚构了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资产,以结转原材料成本和摊销费用的形式虚增公司 2021 年、2022年成本费用,虚减2021年、2022年利润总额。
惠伦晶体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1 年、2022 年,惠伦晶体存在虚构采购业务、虚构销售业务以及未按实际情况确认收入等情形,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5,489,938.60 元、62,333,644.39 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89%、15.79%;2021 年虚增利润总额 8,445,707.65 元、2022 年虚减利润 1,408,939.34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13%、0.91%。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惠伦晶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惠伦晶体实际控制人赵积清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其余4名时任高管分别被处以60万至150万元不等罚款,上述罚款合计1140万元。
惠伦晶体表示,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李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