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3日,维维股份(600300.SH)发布公告,当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经查,2022年至2024年内,维维股份对于部分粮油贸易业务收入确认适用总额法、净额法的方法不恰当,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规定,导致公司2022年、2023年和2024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披露不准确。
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任冬、总经理赵惠卿、财务总监赵昌磊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同时,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任冬、赵惠卿、赵昌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一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方式,并保障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监管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任冬、总经理赵惠卿、财务总监赵昌磊,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监管决定,对维维股份及时任董事长任冬、总经理赵惠卿、财务总监赵昌磊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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