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金融一线消息,据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因9项违法行为类型,被警告,并处391.75万元罚款。违法行为类型如下:
1.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2.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3.违反商户管理规定;
4.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5.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6.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7.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8.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
9.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同时,辛某(时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被处5.5万元罚款。
阮某森(时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数字金融部收单业务产品经理)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商户管理规定,被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滕某尊(时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数字金融部总经理、数字金融部/云生活业务部总经理)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被处3万元罚款。
岳某(时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国路支行行长)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处1万元罚款。
孙某(时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被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潘某良(时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罚款1万元。
于某莎(时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副行长)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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