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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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3 19:24:57

原标题:建立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为:明确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加强电子烟生产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须相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对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交易管理。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以及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电子烟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意见稿提出,电子烟产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前,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纳入电子烟产品目录;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同时,意见稿提出,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代加工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所用的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下同)、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以及烟草废弃物。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和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只能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将电子烟产品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

此外,意见稿提出,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电子烟产品。禁止销售添加大麻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烟液的电子烟。

临近年底,电子烟监管政策密集来袭。

今年3月22日,工信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就修改《条例》发布征求意见稿,计划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11月26日,靴子落地,意味着电子烟身份得以确认,或许行业的“至暗时刻”已经过去。

11月30日,《电子烟》标准制定更进一步,进入“征求意见期”。

在烟碱和烟草提取物方面,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应使用烟草中提取的烟碱,纯度不应低于99%,而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应高于20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mg,烟碱释放量不应高于0.2mg/puff。

新国标明确规定了尼古丁来源为提取法,而提取法所需烟草原料受严格管控,与前几天出台的国务院令中“电子烟参照传统烟草进行监管”的核心思想一致。

在雾化物添加剂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添加剂的使用量,同时不应使产品呈现对未成年人有诱导性的特征风味,也不应掩盖产品腐败、变质或质量缺陷等不良品质。在雾化物添加剂使用中,应对添加剂的毒理学特性和使用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认其不会增加使用者健康风险。

根据意见稿,雾化物添加剂临时许可使用的物质清单中规定了122种物质及最大使用量。

在电子烟烟具方面,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防止人为填充,同时其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不应出现漏液。

此外,电子烟烟具应具有防儿童启动功能和防止意外启动的保护功能。

根据公开信息和第一财经报道综合整理

责编 王雅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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