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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客户端】;
每经AI快讯,7月31日,网络安全概念震荡反弹,数字认证20%涨停,熙菱信息、浩瀚深度、三六零、锐捷网络、华胜天成、飞乐音响等跟涨。
(一)网络安全险合同条款承保的损失与免责的事由
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网络威胁形势都在不断变化,如果没有事前的防范,即使拥有最新的网络安全设备,最完备的检测技术,按规定实施风险测评等,也会面临网络攻击以致经营中断、商业机密泄漏等的风险。由此可见,各行各业均有通过保险抵御网络风险的潜在需求。虽然一些传统的商业保险产品,由于承保条款措辞比较宽泛,可能涵盖了部分网络风险,但传统的商业保险保单对于网络风险仍有巨大的保障缺口,而开发并完善独立的网络安全保险机制就是为了弥补这些缺口。与传统的保险合同一样,网络安全保险承保范围取决于保险合同条款,而企业在应对网络风险时需要充分了解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以及保险金额和免赔的情况。1.网络安全保险的形式
网络安全保险既包括第一方损失保险,也包括针对第三方的责任保险,既可能是复合型保单也可能分开单独承保不同风险。由网络风险造成的成本和收入损失是第一方保险的保障范围,第三方因企业的网络安全漏洞遭受损失而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由网络责任保险保障。第一方保险旨在帮助企业应对、调查和恢复网络事件和攻击,可能承保的保险事故包括网络信息技术系统故障导致业务中断而造成的收入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以及数据完整性丢失情况下的恢复和重建成本。这些费用通常包括聘请专业人士为受影响企业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比如法律、数字取证、公关、通知受影响的数据所有者所产生的费用等,以及因事件造成的自付费用和收入损失。网络勒索赎金的支付也可能在承保范围内,但会受到法规、除外责任以及可能的共同保险条款的限制。而当投保人违反数据保护义务,比如泄漏客户的机密数据时,则是网络安全责任保险的赔偿事由。在处理危机时,通常会产生额外费用,如通知受影响的数据所有者、聘请专业律师、公关顾问和其他专家等。网络安全责任保险所使用的语言通常与其他责任保险类别相似,保单的设计也是按照相同的法律原则以相同的方式运作。如果在保单有效期内,事故发生或因应对事故而产生费用时,即触发网络安全损失保险。例如,投保人首先在其网络上发现可疑活动,需要支付调查费用并支付补救费用以遏制相关风险并防止继续进行系统访问时,可以向第一方保险理赔。而如果存在个人告投保企业涉嫌侵犯隐私权时,企业需要承担辩护费用以回应投诉,并可能支付赔偿金以解决纠纷,此时投保人可以要求责任保险人填补这部分损失。2.网络安全保险填补的损失与成本
依据网络安全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会对网络中断(拒绝服务、勒索软件、系统不可用)、数据泄露(无意中泄露、恶意第三方系统访问、物理文件丢失)和网络犯罪(欺诈、勒索)等事件引发的损失提供保险金。现阶段对网络安全保险的期待仍是损失之后的赔偿,例如,网络威胁导致业务中断的损失,保险人补偿投保人在其业务运营受到网络事件影响时遭受的直接与间接损失等。有学者认为较之财产保险应遵循损失填补的原则,而基于网络恶意事件中内外部风险特征,网络安全保险应对“损失有限填补”,理想效果是填补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前后的营业能力差异及其经济利润差额。然而影响营业能力与经济利益的要素太多,网络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损失大小可预测性太低,网络安全保险是否能达成这一目标而不亏损并不确定,因此,保险公司在实践中可能采取的措施是明确对特定的损失与成本提供一定限额的保险金。网络事件发生之后,除了对第一方损失和第三方责任支付保险金之外,还会为一些附加的成本提供保险金。基于行业白皮书《众安科技:2022网络安全保险科技白皮书》的总结,我国网络安全保险可能还承保:风险处置费用,在事件发生后聘请专业团队确保受影响企业采取合理措施及时应对事件的成本;咨询费用,聘请安全提供商提供服务以修复事件根源并遏制威胁的成本;法律成本,协调对事件的取证调查(以维护特权),就法律/监管义务向投保人提供建议、准备向监管机构和受影响个人发出通知(如需要)以及为第三方索赔和监管互动进行辩护的成本;以及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重新评级认证的费用等。依据域外的实践,网络安全保险还可能承保数字取证成本,即调查事件以确定事件根源、未经授权活动的范围以及存在风险的信息的成本;调查数据是否在明网或暗网上发布,并确定威胁行为者的特征、意图和能力的成本等。网络勒索赎金的可保性存在一定争议,但保险人可能会支付勒索者提供解密密钥的成本以及专家与勒索者谈判的成本等。实践中,保险人通常会设置较高的免赔额以及限制单次赔付的最高额度来防范可能产生的道德危险,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能否通过保险金及时恢复经营,尚未有足够的数据说明。网络安全保险和传统财产保险存在很大的区别,其真正的价值在于整合与分配网络技术资源,对可能发生的网络事件加以预防,并尽量减少损失,同时为尚不具有应对网络风险能力的中小企业提供解决问题的范本。网络安全保险在网络事件发生前后均应提供防范网络风险和降低损失的指导,并为相应的成本提供保险金。例如我国颁布行业标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22240-2020》,同时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相关的网络安全评级机构应运而生,然而这些机构的技术实力参差不齐,此时如果保险能统计测评之后不同公司因为网络风险遭受的损失概率,并以合格的测评机构提供的合格报告为承保的条件,则能为企业筛选出防范网络风险的最佳选择。除了协助企业妥善应对网络事件,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应与投保人持续合作,降低网络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或严重程度,并提供经济激励措施,在网络攻击或数据泄露事件发生前通过加强承保审查提高企业抵御网络风险的能力。3.网络安全险不赔付的事由
网络安全保险不赔付通常包括两种情况,基于保险合同语言产生争议以及承保范围本身的漏洞。网络安全保险发展时间尚短,保险条款的设计难免存在不清晰的情况,投保人对保单、保单限额和除外责任不甚了解。争议通常发生在双方对相关保单的具体措辞中哪些属于承保范围,哪些不属于承保范围存在分歧的情况下。网络风险潜伏期较长,如果在保单生效期间发生过持续攻击的攻击但未成功,而持续的攻击带来损失发生在保单生效过后,保险人是否应该给付存在争议;与业务无关的计算机系统受到影响(例如,员工在线社交媒体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受到影响),而非指定投保人的受保业务;投保人未能获得和/或维持作为承保条件的最低风险控制;最初的事件损害的是业务合作伙伴,而不是投保人对数据损坏或破坏造成的损失的承保仅限于数据成本,而保单并未扩展到为投保人更广泛的间接损失提供保险服务。除了与上述较为常见的基于保单语言产生的争议之外,网络安全保险无法对网络事件中的损失进行赔付通常有三个原因。第一,传统保险的条款是否或者在多大程度对网络事件提供保险金,如果传统保单提供了保障,而网络保险也在同一时间,为同一事件提供了保障,则可能涉及重复保险的问题,所以这不得不让传统保险条款进一步明确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条款。第二,由国家支持的网络事件可能会援引保单中的战争和恐怖主义除外条款。“网络战已成为数字世界的最大威胁,而我国则是高级持续性威胁攻击的主要受害国。”而未来网络战越来越激烈,大部分网络攻击都有政府支持的背景,那么战争除外条款将直接减损保单价值,甚至导致网络风险不可保。因此对网络安全保险而言,战争除外条款及相关解释不仅“对网络安全保险市场,甚至对国家网络安全政策(比如是否将网络安全保险纳入网络威慑战略)都有重要影响”。第三,网络技术更新迭代比任何传统风险都更快,如果在保险有效期内出现完全未预期到,甚至与保单的措辞完全不符的新型网络事件,网络安全保险也无法赔付企业的损失,这也是赔付特定网络事故的保险存在的弊端。
(二)与传统保险保障范围的重叠及区别
网络安全保险建立在传统保险保障不足的基础之上,因此明确传统保险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为网络风险提供保障,对网络安全保险制度构建及合同设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企业作为投保主体的角度,其可能购买的传统保险包括员工的职业责任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董监高责任保险等,这些保险只有限地涵盖了网络风险。这些险种对于网络风险的保障十分不足,主要是因为传统保险承保条款中不包括网络风险、保险事故的定义不包括网络安全事故,以及在发生索赔时多个保险公司参与引发纠纷与争议等。传统财产保险所承保的标的通常是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狭义的财产一般是指有形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与财产相关的利益是指与有形财产相关的现有利益以及基于财产和现有利益产生的期待利益。传统财产保险中的保险事故通常被定义为财产损失,也就是说,只有当有形财产被破坏或损坏或者保险公司才会进行赔偿。然而,网络威胁包括数据泄漏和相关费用通常不会对物质造成任何干扰,网络风险带来的损失可能属于经济损失,而非财产损失,因此财产保险只能有限涵盖网络风险。如果以技术中立的方式扩大解释企业财产保险中的“财产”,将网络安全相关的无形财产损失纳入传统保险的承保范围,那么可能导致法律解释扭曲了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达并使得风险成本与保费之间原有的平衡状态被破坏。在财产保险精算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就是损失,其中两个关键的随机变量是损失金额和损失次数,这些变量与历史损失的统计数据高度绑定,如果一份保单在设计过程中完全没有将网络风险造成的损失计算在内,则不应要求传统财产保险填补网络攻击的损失。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以合同责任、侵权责任等责任为依据的消极利益,为第三方向投保人提出的诉讼所带来的损失提供保险。责任保险条款通常并不会区分因为何种风险引起第三方的诉讼,因此责任保险包含了对因使用互联网、违反数据保护规定或传播恶意软件而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的条款。然而企业为了防止或避免即将发生网络风险损害索赔而产生的成本,即更新设备以及专家排除风险的费用并不在保险范围之内,然而一旦发生纠纷,快速、专业的应对措施至关重要,然而传统的保单所包含的免责条款通常并不会提供这类保障,使投保人很难对网络保险作出反应。因此,责任保险单只能为网络事故提供非常有限的保护。除了一般商业型责任保险,企业管理者可能会为自己履职不当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投保董责险,董责险承保范围涵盖第三方对投保人提出的损害索赔。“董责险产品关于除外责任的规定事项绝大部分可纳入客观场景范围,如人身、精神损害及有形财产损害、专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受托管理或经营退休金、年金等职工福利项目行为引致的责任等”。我国董责险保单不排除网络风险,因此也承保网络风险引起的损害赔偿。虽然现行的董责险看似能涵盖管理者因管理网络风险不当引起的损失,但实际上责任保险人在多大程度上应为管理网络风险负责在法律上还未有明确的标准,这也使得保险应对相关风险存在难点。随着受网络攻击、数据泄漏影响的风险迅速增加,企业董监高管理者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尽量减少风险,而网络安全责任的归属与承担方式也应进一步明晰,以便传统保险条款能对此风险有所回应。三、企业数字化进程中网络安全保险的功能网络安全保险作为网络安全治理的一环,与传统的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存在一定区别,根据新保险组织制度学说的理论,网络安全保险合同条款能反映网络风险治理相关制度要求,强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经营过程中履行现有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将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以合同的形式呈现,从而促进企业在网络安全问题上合规。网络安全保险公司通过保单语言和风险管理服务预防、检测和应对风险及事故,承担了部分法律顾问、合规、公共关系和信息技术部门的责任。根据政策指引,保险在网络事故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发生过后都能发挥合规监管的作用。在网络事故发生之前,保险通过对网络风险评估与对企业安全等级测评完成对风险防范,同时不断监测网络相关消息,分析相关政策与法律,将重要的权利与义务呈现在保险合同设计之中。保险合同的设计涉及承保范围,权利义务完善事件发生之后,除了基于合同给付保险金之外,也提供法律咨询,降低商誉损失与危机公关。(如图1所示)
(一)事前:风险等级评估与损失防阻
美国网络安全保险从1996年开始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市场运作模式,基于其实践经验,网络风险防阻始于一系列测评或者说“网络健康检查”。这些检查的目的是“让各企业对其人员、流程和技术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加强数据安全,获得为网络责任和隐私数据投保的资格,并在发生集体诉讼时强化抗辩的能力”。风险管理评估包括,企业当前是否已经遭遇网络事件;是否履行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的义务,符合政策标准;资产分类、人员安全、环境安全、计算机和网络管理、系统开发和维护、业务持续性等情况是否合规。这一特别干预措施可评估数据安全的优势和劣势,并为每个业务领域设定数据安全评分,目的是衡量企业的做法,确保它们符合现行的安全标准。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可能提供其他风险预防服务,例如提供公司漏洞状态的详细视图以及漏洞的优先级等。保险公司或附属的第三方供应商会对企业的外围网络设备(如防火墙、网络服务器和电子邮件服务器)进行远程扫描,测试现有防火墙和网络服务器的有效性,以减少漏洞并阻止潜在的攻击。这些服务具有独特性和增值性远远超出了对损失填补的价值。如果将风险防阻措施和安全评级与投保资格以及保费挂钩,则会对企业起到监管的作用。当网络风险评估的结果被用作确定潜在公司是否有资格获得网络保险的先决条件,那么企业在考虑投保时,则会采取合理措施加强网络安全。其次,公司风险等级测评得分越高,保险公司降低其保费的可能性就越大,从而反向激励公司重视网络安全。与此同时,通过一系列管理和调整入侵检测系统技术、管理电脑主机和网络的防火墙技术、管理信息安全相关技术以及安全服务供应商的活动可以在数据泄露之前发现漏洞并加以解决,通过安全技术来隔离和回避与犯罪分子目前正在使用的IP地址之间的通信。我国早在1994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发布了《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2007年《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构成了网络安全保护的初步探索,并进一步落实为网络安全等级评估标准。随着2020年《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B/T22240-2020》的正式实施,我国对网络安全评级已经有了较为统一的标准。相关的网络科技公司已经先于保险公司占据了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的市场并提供了部分保险可以提供的增值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安全保险就不重要。相反,网络科技公司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保险可能可以提供相应的解决办法。对于企业甚至政府机构而言,网络安全的意识薄弱,只是跟随政策指引,完成规定的流程,并且遇到网络问题希望由网络技术公司承担责任。但网络安全测评并不意味着能杜绝网络事件的发生,网络技术公司也承担不了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参与网络安全测评的机构问题更为明显,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机构存活压力大,恶意竞价,使得服务水平完全无法保障。无论是购买测评服务的企业还是网络技术机构存在的问题都可以通过保险加以调控,例如保险公司衡量和监控与企业合作的网络技术公司的服务。保险公司可以评估不同网络技术公司提供的安全实践报告,当公司考虑和新网络技术公司签订合同时,可以比较不同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无论是美国还是德国的例子都反映出,网络安全保险与传统保险的客户体验是完全不同的,保险公司可以在第一时间为客户提供专业知识,确保其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网络保险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数百种表格和文件,包括访问网络新闻和博客、文章、白皮书、视频、网络研讨会和新修订法律的摘要等。传统保险的投保人在接到索赔报告后,保险公司的各个流程步骤通常并不透明,投保人会在某一时刻收到理赔决定,而网络保险产品则是以客户为导向的理赔管理的最佳范例。理想情况下,保险公司的网络技术服务部门会在同一小时或几小时内与投保人取得联系,使投保人可以即时联系到相关专家,讨论潜在的泄露迹象,以确定是否以及如何发生泄漏,并确定应立即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漏洞。
(二)事后:法律服务、危机公关和信用监测
网络风险并不是可以完全防范的,“即便企业已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但伴随着技术更新、系统升级,潜在的安全漏洞又会加剧实际的风险水平”,可见在对于网络风险,企业应实时监测。保险对网络风险最主要的干预可能是提供一系列风险管理服务,以规范不同企业在实际数据泄露事件中的应对方式。传统保险只承保与承保损失相关的法律辩护和赔偿费用,但网络保险承保法律、取证、恢复、业务中断、危机管理和信用监控等一系列费用。网络保险并不局限于辩护和赔偿范围内的风险转移,还提供旨在应对、调查、辩护和减轻数据泄露事件或违反网络安全及个人隐私相关法律法规后果的服务。网络保险公司提供这些风险管理服务,企业利用这些服务来应对数据丢失的问题。保险公司往往需要与网络技术部门高度合作以处理被保险人遇到的各种网络相关的问题。如果保险公司有较为成熟的解决问题的方案,被保险人在处理问题时就可以只承担更低的成本。由此可见,网络安全保险不仅在保险限额内为投保人分散风险,还为投保人提供应对风险的方案与专业人员,整合网络技术与资源,其附加服务远远超出了传统保险处理的范围。企业应对网络事件所涉及的专业人员包括法律和风险管理顾问、危机管理和公共关系人员、取证人员等。保险人整合多方资源对企业的合规流程施加影响,也在事故发生后使企业可以快速获得专业人员的服务。传统的责任保险也会提供法律服务,即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或者和解参与权。而网络安全保险公司除了协助管理数据丢失事件发生时出现的法律问题以及为相关诉讼辩护之外,还可以协助企业在决策时遵守各种网络安全以及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确保消费者及时了解数据泄漏情况。当发生数据泄露违规事件时,企业,尤其是电商平台等依赖于大数据的企业经常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妥善处理客户信息被盗的消费者。如果发生大规模数据泄漏并在短时间内对较多消费者造成实质性的损失时,企业在短时间内应为消费者建立信用监控和恢复服务,例如企业应建立回应客户对数据泄露事件的担忧和询问的渠道。企业在发生信息泄露时面临的另一大威胁是商誉受损。在发生数据泄露的公司中,除了大额的行政处罚之外,客户的流失也会为企业带来沉重的损失。网络安全保险通过支付聘请危机管理公司的费用来应对这一风险。除此之外网络保险公司还可以列出经预先批准审核的危机管理公司,被保险人可以以较低的保费聘用这些公司。在数据泄露事件发生后,这些危机管理公司在开发和提供广告或相关宣传以保护和恢复被保险人的声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四、网络安全保险与法律协调的完善方向基于国内和域外关于网络攻击和相关损害的案例表明,管控网络风险是企业数字化进程中必须重视的要素,只有当网络风险在企业风险管理框架内变得可控时,数字化带来的生产力进步才能得到充分利用,其中网络安全保险又是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然而我国网络安全保险不如预期发展迅速,对风险管控及分散的作用也较为有限,除了网络风险本身的巨灾性与关联性之外,供给侧与需求侧均有阻碍发展之因素。就针对中小企业的一般网络安全保险发展迟滞的情况而言,保险产品供给不足,报价吸引力有限,而投保人几乎没有需求,不认为网络风险投保收益大于成本(如图2所示)。而法律可以在承保风险范围,保单服务标准与法定投保义务三个方面促进网络安全保险的发展。
图2?一般网络市场发展的阻碍因素
(一)细化承保风险的范围
网络安全保险产品的完善既包括保险费的精算也包括保险条款的优化,而承保范围的则与两者息息相关,更是网络安全保险发展的前提,因此在国内外关于网络安全保险承保范围的研究已经较为丰富了。关于网络风险的概念与特征、网络攻击的形式、保单的形式(即第一方损失险与第三方责任险)、承保的损失与附加的管理服务、合同免责条款,以及传统保单的所涉及的沉默风险等内容已经有很多概括性总结性的研究,但这并不意味着承保范围已然明确。由于网络风险的复杂成因,很多网络攻击造成的巨灾性损失可能导致风险不可保。即使在实践中已经尝试承保某些类型的网络攻击,并不意味着所有该类型的网络攻击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能提供保险金。例如,网络勒索赎金在实践中已经有相关的保险产品,但如果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前做好了数据备份,那么很可能不用支付这类赎金也可以快速恢复运营,那么保险大概率不会为之买单。或者在网络勒索事件中发现了恐怖主义与战争攻击的要素,那么保险也可能不会提供保险金,可见对网络安全险的承保范围应进一步细化。现阶段网络安全保险仍是主要面对中小企业的风险管理工具,因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相关的网络风险是否可保以及如何承保的研究在我国尚是蓝海领域。由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面临的网络风险往往比一般企业更大,一旦发生事故,损失更为重大,这些风险与一般网络安全险市场所面临的风险不能混为一谈。那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的网络攻击可能造成哪些重大损失?不同情况下的潜在损失有多大?如果网络攻击不仅导致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身伤害,是否由网络保险提供保障?进一步研究并解决相关问题是网络安全保险深入发展的重点。
(二)明确保单服务的标准
网络安全保险较为普遍的定位是对传统保险的沉默风险进行有限的填补。这一定位虽然准确,但较之财产的损失填补功能与人身保险的赔偿功能,网络安全险所给付的保险金若只能有限地填补网络攻击带来的损失,那么对中小企业而言,投保网络安全险吸引力实在不足。而让保险人填补所有直接与间接的经济损失,保险人赔付压力过大或者会提高保险费,亦难以打动投保人。正如前文提及域外网络安全保险在事前事中事后的功能与作用,网络安全险除损失赔偿以外的附加价值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投保人需要保险在各个阶段整合网络技术资源提供可持续的风险管理服务,为企业提供持续网络风险监测服务,法律服务,公关服务等方面的经济支持与技术指南。与传统的医疗保险为例,投保人并不会单纯因为保单赠送体检服务就投保,但对于面临网络风险的企业,如果保险机构在面对网络测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的技术公司时提供投保准入信息筛选合适的网络技术公司,能在数据异常时快速提供解决方案并为聘请专业人士提供保险金支持,并且对越来越丰富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及时整理并参与到企业网络风险合规管理中,那么这些附加的风险管理服务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投保人的决策。在资源整合的过程中,必然涉及服务标准的确立与制约保险公司筛选资源所附带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这些标准尚未呈现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亦亟待完善。
(三)设立法定投保义务的试点
由于供给侧与需求侧对网络安全保险都持观望态度,自由的保险处于发展滞缓的状态。解决自由保险市场失灵常见的行政干预手段即确立强制保险制度,网络保险区分第一方和第三方保险,有观点认为,第三方网络安全责任保险符合设立法定投保义务的法理特征。然而这一机制适用范围实在有限,一方面是中小企业的财力有限且保险公司赔付压力大,则强制保险机制反而不利于企业发展。另一方面,因为不同企业面临的网络风险是不一致的,有些企业依赖于大数据发展,则其可能更多面临网络侵权和诉讼风险,而另一些科技创新行业更可能面临网络攻击而导致营业中断的风险,即使相同的企业所做的项目不同,面临的网络风险也不一致,那么要求几乎不存在网络侵权风险的企业与其他面临相关风险的企业必须都投保网络责任保险显然不合理。因此,设立法定投保义务的实践范围实在有限,仅包括“那些客户基数较大、存储较多重要和敏感个人信息的企业”。虽然一般网络保险市场暂时没有实施强制保险机制的必要性,但是否应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相关的领域或产业设立法定投保义务以维护网络安全,并分散与监测其生产过程中的网络威胁,则是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探讨的。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并不仅仅关乎企业的发展,更关乎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符合强制保险的公益目标。而一旦确定通过特定的保险形式能助力保障基础设施的生产网络安全,那么强制性保险就有实践的空间并会发挥更高效的功能。囿于篇幅,保险是否能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提供保障,以何种方式承保,应提供怎样的保险服务还有待进一步研究。结论网络安全保险在企业数字化进程中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强调并约束企业履行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定义务。然而相较于财产险和意外险等传统险种发展了数百年,网络安全保险却只有20多年的历史,保单语言的设计与提供服务的方式仍需不断优化。相关的从业人员应在政策扶持下率先填补专业知识和制度方面的空白,同时也必须持续开展网络风险防范的宣传,让投保人清晰了解不断变化的保险条款。未来我国网络安全保险的可持续性发展将取决于保险公司承保条款的保障力度和盈利能力,以及面临网络风险的企业对网络安全保险的接受程度。数字化进程中,各行各业对网络技术的依赖性不断增强,技术、法律和保险应继续携手合作,以全面、可持续的方式应对网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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