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第三条 享受优惠政策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居住天数,但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90天。
(二)属于海南省各级具有人才认定权限的部门单位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四条 高端紧缺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应满足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性运营相关规定,其业务开展应体现促进海南相关产业发展,且与个人所得税享惠情况相匹配。
第五条 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航空航天、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在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同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可免缴的国家人员除外)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不存在趸交、两地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并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说明情况,经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通过后,可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条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定期将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名单,提交给海南省税务部门。
第七条 确定为高端紧缺人才的,当年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符合高端紧缺人才条件的,当年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八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的人员,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高端紧缺人才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情况应在所属企业或单位进行个人申报和公示。依托海南省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在高端紧缺人才资格审核、实际居住天数的认定方面实施全流程监管,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对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开展抽查,并根据查核结果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工作。
第十条 对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人才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协调解决。对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否开展实质性运营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2〕31号)同时废止。2024年度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参照本办法执行。
2025年8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2022年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2〕31号,以下简称旧办法)进行修订和优化。新办法立足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新阶段,进一步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享惠条件等执行细则,为封关运作营造良好环境。
一、新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2025年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4号,以下简称《通知》),将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紧缺人才实行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享惠主体、条件、方式及我省权限范围等规定均与2020年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一致。
我省前期执行的配套文件主要是2022年发布的旧办法,主要享惠条件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在政策执行中,部分企业反映高管、销售、项目人员等因需频繁离岛展业,核算“累计居住满183天”有必要考虑这方面因素。为落实好《通知》要求,并解决好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我省发布了新办法,一方面严格贯彻中央相关规定,坚决防控空壳公司套享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企业实质性运营要求和风险防控措施,体现我省严格管理、引导产业集聚的政策导向;另一方面从我省市场规模小、企业从业人员需经常离岛展业的实际出发,在文件中明确规定将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计入在海南自贸港居住天数,并提出在海南自贸港实际居住不得少于90天,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助力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
二、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在享惠条件、风险防控等执行层面进行优化完善,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优化“累计居住满183天”核算方法。新办法将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纳入居住天数统计范畴,同时明确“在海南自贸港实际居住不得少于90天”。此次优化没有改变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基本要求,不是放松享惠条件、简单的从183天降低到90天,而是在设置实际居琼90天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将合理的离岛天数纳入183天的统计范畴,并对享惠人及其所在的企业或单位规定了一系列风险防控要求。上述调整主要是考虑我省受制于岛屿经济的局限性,大多数企业无法仅依赖岛内市场经营生存,需要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谋求发展;今年全岛封关运作以后,外向型经济将进一步拓展,岛内企业及高端紧缺人才更加需要经常走出去。此次优化及时响应岛内企业及人才走出去的需求,支持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既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重要指示精神,也是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技术迭代升级等发展逻辑的深刻理解与尊重。
二是优化特定行业覆盖范围。为精准服务海南重点产业发展,新办法将旧办法中“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这一享受优惠的特定行业范围,优化为“航空航天、航运、海洋油气勘探”。此举旨在支持海南航天产业的发展需求,进一步强化政策对重点产业的人才支撑作用,助力相关产业在海南加速集聚发展。
三是强化风险防控与全流程监管。为防范政策风险,新办法明确要求享受优惠政策的人才所属企业、单位必须在海南实质性运营,且业务发展与享惠情况相匹配。同时,建立全流程监管机制,高端紧缺人才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情况应在所属企业或单位进行个人申报和公示,税务、人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通过重点抽查等方式,确保政策红利真正惠及符合条件的对象。
三、新办法施行后,哪些纳税人
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部分免征的优惠政策:
(一)一般情形(需同时满足)
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含合理离岛天数,且实际居住不少于90天);
2.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30万元以上。
3.高端紧缺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应满足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性运营相关规定。
(二)特定行业情形(因职业特点居住不满183天的,需同时满足)
1.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30万元以上;
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可免缴的国家人员除外)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不存在趸交、两地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
3.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4.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说明情况,经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通过。
四、新办法的执行时间
新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旧办法同时废止。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参照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