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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波证监局公布了一则有关内幕交易的罚单。罚单内容显示,李某在办公室门口听到了内幕消息,后面便操作其亲属账户买入“旗天科技(维权)”股票,成交金额约30万元,盈利26万元。
李某辩称其并非故意刺探获取内幕信息,只是偶然听到了相关谈话。至于使用亲属账户买股票,李某表示,是为了通过炒股获益补贴亲属。
在办公室门口听到内幕消息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宁波证监局对李某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宁波证监局应当事人李某的要求,于2025年8月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李某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李某未到场参加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2024年7月26日,旗天科技发布《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公告,披露旗天科技向七彩虹皓悦定向发行公司股份,发行股票完成后,七彩虹皓悦将成为旗天科技的控股股东,万某将成为旗天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上述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24年4月15日,公开于2024年7月26日。
2024年4月15日,李某在办公室门口听到韩某和万某谈论定增合作事项,并于2024年4月29日操作其亲属刘某某名下银河证券账户买入“旗天科技”7.28万股,成交金额30.34万元。经计算,“刘某某”账户在内幕交易敏感期内盈利26万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宁波证监局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辩称非故意刺探信息
李某及其代理人在听证会及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其并非故意刺探获取内幕信息。其偶然听到万某和韩某可能开展合作的谈话,并不知道具体内容。其未在内幕信息形成期间参与讨论决策定增收购事项,其负责七彩虹有关实体经营事务,不参与资本运作。
第二,其使用“刘某某”账户炒股是为了通过炒股获益补贴“刘某某”等亲属。
第三,本案违法所得金额计算有误。按照后进先出法计算,在不考虑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违法所得金额应当为221356.50元,而非260022.03元。
经复核,宁波证监局认为:
第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某自认听到万某与韩某的有关合作的聊天后进行涉案股票交易,违反了证券法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依法应当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本案违法所得计算正确,符合证监会以往执法惯例。一是本案计算违法所得时采用“后进先出”方法确定卖出证券与买进证券的对应关系,体现内幕信息对交易行为人的影响、产生的收益与内幕信息的因果关系违法所得计算并无不当,亦符合监管执法惯例。二是在听证会上,调查人员逐笔解释了后进先出法计算配对的过程。相关计算过程和结果经核对无误。
第三,本案已经充分考虑李某存在如实陈述、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对其量罚属于依法从轻处罚。其有关通过炒股获利补贴亲属的理由,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宁波证监局对李某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李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李某没收违法所得260022.03元,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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