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赵丽
□本报见习记者丁一
每每有涉毒艺人复出重返舞台,总会引起社会的广泛讨论。《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发现,绝大多数观点支持禁止涉毒艺人重返舞台。但也有观点认为,严禁复出、从事演艺工作侵犯了涉毒艺人的劳动权、就业权。
“禁止复出,不是对其就业的‘一禁到底’、剥夺涉毒艺人的全部生存之道。就业的领域很广泛,并非演艺工作这一条路。禁止涉毒艺人重返舞台,他们还可以从事其他非演艺性工作,并没有剥夺其劳动权和就业权。”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沈建峰说,考虑到特殊职业的社会功能、社会影响,对涉毒艺人进行职业限制具备正当性。
他分析说,对涉毒艺人的从业限制意味着艺人全面丧失演艺工作等机会,对其影响固然极大,但涉毒属于特别恶劣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再加上艺人的偶像效应,对其适用“终身禁业”“永久抵制”等从业禁止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禁止涉毒艺人复出只是一种职业限制。从业的权利和从业的自由有不同的层面,不能抽象地说就业自由就是什么都能做,所有人的就业和劳动都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沈建峰进一步解释,出于特定社会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需要,对特定主体的从业资格作必要的要求,或者对其进入特定行业作特定的法律限制,具有实践和理论的正当性。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告诉记者,同一般行业比,演艺行业具有特殊性,肩负着为社会树立榜样、引领社会舆论的功能。禁止涉毒艺人从事演艺行业并不侵害其就业权、自主择业权,因为这只是限制“抛头露面”的机会,涉毒艺人仅不能作为公众人物出现,不能出现在公众媒体之上,并没有禁止其开展其他就业形式。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承韪表示,涉毒艺人触及法律红线,适用行业“永久抵制”条款。艺人拥有巨大的公众影响力,其行为具有极强的暗示性和导向性,涉毒行为会极大地削弱禁毒教育的成果,破坏社会对毒品危害的共识。
“对于已经改过自新的涉毒艺人,可以引导他们根据社会及行业的发展现状,重新学习一技之长,去相关行业寻找工作,重新融入社会。”北京广告协会明?/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