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4日,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魏某银借款3万元,电话承诺使用期限为三个月,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魏某银要求张某偿还借款3万元,其拒不归还,无奈诉至法院,法院根据魏某银提供的2024年5月4日向张某转账3万元的银行流水,依法缺席判决张某向魏某银偿还借款3万元。
随着电子科技的发展,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进行借款时有发生,若借款人未出具借条,出借人可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根据被告到庭情况及抗辩情况进行不同情况的处理。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认定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需要兼具两个要素: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通常原告会提供借条、借款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予以证明。二是款项已实际交付。原告通常会提供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但是实践中,并非每个案件都是“完美案件”。有的当事人碍于情面、法律意识淡薄,一场借贷纠纷案中可能并不存在借条、借款合同等凭证。
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出借人可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而此时事实就可能是多种情况:第一,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等都较为明确,这种情况虽不是前述的“完美案件”,但在法律关系认定和判决上与“完美案件”可以说基本一致。第二,主体不一致:出借人或借款人并非直接是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付款方和收款方,因为转账凭证只能反映出款项发生的流动及流动方向,其中就存在指示交付的问题,我们现在讨论的这个案件就是该种情况。第三,并非同一基础法律关系,基于合伙合同、股权转让、买卖合同、赠与、先前借贷等其他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转账。第四,“换现金”,电子支付时代,很多人身上不带现金,“换现金”行为时有发生,即一方转账,另一方交付现金。个别案件中,当事人也曾这样抗辩过。第五,基于共同赌博等违法行为而产生的银行转账。根据上述情况,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双方举证责任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实质上也是给原被告双方补正的机会,最大程度上还原客观事实。现将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证明标准按照民间借贷案件的走向进行流程性梳理。
首先,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诉讼,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本证已完成。此时,若被告缺席或被告到庭但未作抗辩,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此时原告本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可以依法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若被告进行抗辩,一种抗辩是已经偿还,此时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标准应达到高度盖然性。未提供证据的,借贷关系成立;另一种抗辩是,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存在前面所述的情况二、三、四,此时被告提出反证。提出反证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被告未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借贷关系成立。若被告提供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其主张,此时不要求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仅需动摇法官内心确信即可,即将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证明力度拉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之下即可。这样一来,证明责任将进一步分配给原告,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若其提供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证明标准应达到高度盖然性,那么借贷关系成立;若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未达高度盖然性,借贷关系均不成立。
由此看来,原告可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诉讼中举证责任会随着双方的行为进行动态分配,对于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标准均应达到高度盖然性。而被告要分情况看,作出已经偿还的抗辩,证据应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若提出反证即并非原告主张事实而是存在其他事实,其提供证据达到“合理可能”的程度即可,也就是动摇法官内心确信。张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