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
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