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本报记者 吴彬
信托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在统一监管框架下逐步完善,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总纲,《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具体支撑的多层次监管规则体系持续完善。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从昆仑信托、平安信托、中原信托、五矿信托、光大信托、国民信托多家机构采访了解到,目前行业信息披露渠道与内容已初步实现规范化,而科技赋能与差异化披露正成为行业突破的新方向。
信披主体责任与产品透明度同步强化
在监管体系日趋严密的背景下,信托行业正从制度建设入手全面提升信披质量。华鑫信托首席经济学家、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袁田认为,信托行业落实信息披露“上位法”及时、严格、有效,突出表现在主体和行为两个方面。
压实主体责任,增加“专项规定”。袁田表示,《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披露公司财务状况、公司治理、信托业务、重大风险、关联交易等信息。相较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旧规,这条规定是增设的条款,详细规定了信披的内容、要求,以及严肃性和正当性,不得被公司管理层及实控人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形式进行干预。
在落实产品责任,突出“专节规定”方面,袁田分析,《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节通过5个条文的篇幅详细规定资管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披露方法与频率更加科学,既有定期按照季度披露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又有对投资者可能产生不利重大事项后的及时披露要求。投资者可以主动问询,信托公司更应主动告知,不仅包括实际知晓,还包括应当知晓就履行信披义务,可见对信托公司的信披行为规范之细致,要求之严格。
目前,信托行业在信息披露方面整体表现良好。从披露渠道来看,信托公司目前已形成以官方平台为主、定向通知为辅的格局。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五矿信托主要通过公司官网与纸质媒体披露信息;光大信托、平安信托主要依托官网向委托人/受益人推送报告,其中平安信托在经客户同意后,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披露;中原信托则构建了多渠道协同披露体系,除通过公司官网、APP客户端披露外,还依托中信登系统完成监管要求的信息报送,并通过客户短信通知实现定向触达。
内容覆盖方面,多数机构已实现关键信息的全面披露。以中原信托为例,其信息披露内容涵盖信托财产专户开立情况、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与收益分配及净值情况、信托经理变更、信托财产运用重大变动说明等事项,证券类项目还额外披露报告期内投资运作策略与运作分析。
对此,用益信托研究员帅国让分析认为,一系列更严格的信披要求从长远看将进一步促使信托公司向主动管理型业务转型,如发展标准化证券投资、股权投资及另类资产配置等业务,以适应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同时,信息披露的加强也会促使信托公司更加重视风险管理,完善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行业普遍将科技赋能视为破局关键
面对日益提升的信披要求,行业普遍将科技赋能视为破局关键。“《银行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统一了资管产品信披标准,对各类机构一视同仁。为应对要求,信托公司须尽快布局‘运营+科技’的强中台建设,通过全过程主动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能力,以此培育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袁田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邢成持相似观点。他认为,当下全面的信息披露、严格的销售合规、穿透式的投资管理、精细化的风险管理,都对信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中后台支撑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借助金融科技实现数字化转型,将成为必然选择。随着相关政策法规逐渐落地,信托公司的运营管理将呈现出“科技化与集约化”趋势。
邢成特别指出,头部与中小信托公司因资源差异,需采取差异化的信披能力建设路径:头部机构应聚焦自主化数字中台建设,整合跨业务数据,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披露与智能分析;中小机构则可依托行业协会共享模板、第三方科技平台(如云端信披系统)降低成本,快速满足基础合规要求。他强调,行业面临的共性挑战,如数据治理短板、系统兼容性、人才储备不足等,需通过行业协作与技术标准化逐步突破。
目前,不少信托公司已在探索利用科技手段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记者采访了解到,昆仑信托正推进系统升级与数据中台建设,预计投入数千万元用于技术改造;五矿信托已引入RPA工具实现批量操作,自动抓取信托计划数据并校验财务信息,减少人工差错;光大信托正在推进信息披露自动化,已经实现了募集、成立、清算等的自动化,计划2026年提升大数据平台的数据治理能力;国民信托在网银数据爬取场景应用RPA,并搭建大数据平台用于披露数据的交叉验证,从源头保障数据准确性。
差异化披露成下一阶段重点
随着信披基础逐渐夯实,差异化披露正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此前原银保监会出台《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多家机构反映,新兴业务与传统业务的披露重点差异较为明显。
袁田认为,信托业务三分类项下的业务类型性质不同,资金募集方式、财产管理方式、资产运用目的显著不同,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也自然应有显著差异。不同于资产管理信托交付的受托成果是“产品”,资产服务信托交付的受托成果是“服务”本身,因此信息披露的重点应是“服务”的行为标准和由此产生的价值增益。
具体而言,通过受托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人及受益人能够对受托人提供的受托服务可感知、可评价,才能够坚持或变更接受信托服务的选择。鉴于资产服务信托的场景多元化和信托方案设计复杂化,袁田建议资产服务信托的信息披露要求应充分尊重委托人意愿和当事人合意,以信托合同及相关文件约定为主要标准。
举例来看,对于公益慈善信托,信托目的具有公益性,信托财产运用于公益项目或公益活动,因此信息披露的重点除了信托财产本身审慎管理之外,还须拓展至公益项目的实施效果。例如,“慈善中国”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即可对公益慈善信托的基础信息提供良好的披露功能,可以进一步完善拓展,丰富公益慈善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与效果披露,由此落实公益慈善信托财产运用的执行效果。
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邢成建议,信托公司应设计兼顾合规性与有效性的考核指标:一方面,将披露及时性、完整性等基础指标纳入绩效考核;另一方面,引入可读性指标,例如要求净值化产品在披露收益时附注波动原因分析,如市场因素、个券调整等、风险调整后收益(如夏普比率)、业绩归因报告,帮助投资者理解产品表现。此外,可通过投资者反馈机制,如披露内容满意度调查,反向优化披露策略,确保信息既符合监管要求,又具备决策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