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2月19日消息(记者 牛谷月)12月19日,沪深交易所分别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联合发布通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交易所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
为了深化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交易所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此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回购业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通知称,符合《公告》要求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现券交易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
通知所涉及的债券回购业务,是指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业务(以下简称三方回购),以及在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中作为逆回购方融出资金。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开展的债券回购业务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渠道开展交易所债券回购业务的,账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应当按照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规则办理。
通知要求,接受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的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债券回购交易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约定或者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交易所报告。
通知指出,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债券回购业务提供结算服务的结算参与人,应当遵守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加强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回购结算风险的管理,对于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结算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中国结算报告。
根据通知,沪深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委托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参与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交易、登记、结算等相关行为进行监测,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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