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1亿!当安徽淮北中院的一审判决把这笔巨额退赔责任,砸到金龙鱼子公司广州益海头上时,整个粮油圈和资本市场都炸了。
一家负责存油的仓储企业,怎么就背上了近乎“天价”的罚单?随着金龙鱼投资者交流会披露的细节越挖越深,一场始于2008年的棕榈油骗局,露出了既荒诞又惊心的真面目——16万吨的罐容要“塞下”107万吨油,保质期2年的棕榈油被“存”了10年。这些连小学生都能看出的漏洞,本该指向国资监管的彻底失守,而非让被动卷入的仓储方当“背锅侠”。
复盘17年骗局:从“先款后货”到“开门揖盗”
要理清这事儿的来龙去脉,得从三方角色说起:国有控股的安徽华文是“存货方”,专门做棕榈油贸易;云南惠嘉是“购货方”;而广州益海,只是按合同提供仓储服务的“保管员”。这场52亿国资流失的悲剧,根子全在安徽华文的内部溃败。
2008年,一切还没失控时,安徽华文实行的是“先款后货”的安全模式——钱到账才能提油,这是防范风险的基本准则。但转折点很快到来:时任安徽华文董事长王民、财务总监王小虎,收了云南惠嘉的贿赂后,直接把规矩改成了“先货后款”。
这相当于给骗子开了“绿色通道”。即便云南惠嘉已经欠了一大笔钱,安徽华文还是违规帮它代开信用证,让它能继续提油。更离谱的是基层执行端:安徽华文的棕榈油业务员韩琦,收受贿赂后彻底成了“内鬼”,不仅配合伪造货权凭证,还把广州益海的印章模板直接交给诈骗方,手把手教对方刻假章、模仿签字。
从高层改规矩到基层递“钥匙”,安徽华文这场“自己骗自己”的操作,让所谓的“诈骗”变成了一场明目张胆的内鬼闹剧。而广州益海,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拖入泥潭的。
仓储方的“冤”:对着假单据,怎么防内鬼?
广州益海的“被冤枉”,藏在每一个经不起推敲的细节里。作为仓储企业,它的核心职责很明确:凭存货人安徽华文提供的合规单据,来办理油的收发存。但安徽华文早就为它铺好了“完美陷阱”。
第一步,用假公章、假印鉴签合同。安徽华文拿伪造的印章和广州益海签协议,导致后来骗子提交的虚假货权单据,和预留印鉴能完美对上——从流程上看,广州益海根本挑不出错。
第二步,销毁真证据,用假单据骗审计。广州益海每次邮寄的真实库存确认函,都被安徽华文直接销毁。取而代之的,是30多份伪造的库存单据,就靠这些假东西,竟然蒙骗了审计长达十余年。
这里的关键逻辑是:刑事诈骗的前提是“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但广州益海面对的不是陌生人的伪装,而是存货人官方“授权”的虚假指令。要求一家仓储企业,穿透识别出存货方从高层到基层的全链条内鬼勾结,这根本不是“尽责”,而是强人所难。
两个常识性问题,戳破责任迷局
金龙鱼在投资者交流会上抛出的两个问题,其实已经把真相摆到了台面上,全是行业常识:
第一,广州益海的总罐容只有16万吨,怎么可能装下107万吨棕榈油?这就像让一个10升的水桶,装100升水,纯属物理层面的不可能。
第二,棕榈油的保质期最多两年,哪家企业会把油免费存十年?而且还是上百万吨的量,光仓储费就是一笔巨款,这背后的不合常理,早该引发监管警觉。
对比物流行业的类似案例就能更清楚:上海海事法院曾判过一起仓储货损案,最终依据“过错相抵”原则改判——仓储方没核单放货要担责,但货代企业没尽到提示义务,也得自担部分损失。
可在这起案件里,安徽华文作为存货人,内部人员深度参与造假,是国资流失的直接推手,却让按单据走流程的广州益海扛下连带责任,这完全违背了“过错与责任匹配”的基本准则。
别模糊焦点:内鬼才是真凶,监管漏洞最该补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起案件里“个人行为”和“单位责任”的边界被刻意搅浑了。广州益海确实有原员工个人受贿,但司法已经明确这是个人行为,和公司内控无关——金龙鱼的流程在合作中没出任何问题,所有操作都有单据支撑。
真正该被追问的,是安徽华文暴露的监管黑洞:十年时间里,从来没人去核过实际库存;一个普通业务员,就能掌控货权凭证的全流程;假单据骗了审计十余年,内部监督形同虚设。这些才是52亿国资流失的真正根源。
如果简单把责任推给仓储企业,后果有多严重?不仅会让王民、韩琦这些真凶逃脱应有的惩处,更会动摇整个仓储行业的信任基石——以后存货人可以随便伪造单据、销毁证据,仓储方再严密的内控,在“内鬼”面前都是纸糊的。
18亿罚单的真正价值:别让监管漏洞再“漏油”
现在大家都在关注金龙鱼的股价波动,但18亿罚单的震动,早该跳出企业层面,指向国资监管体系的完善。金龙鱼选择上诉,不只是为子公司讨公道,更是在推动案件真相的全面还原。
这场闹剧留下的警示很明确:国有资产的守护,从来不是靠仓储方的“火眼金睛”,而是靠自身的内部防线。十年不核库、全链条失守的监管漏洞,比棕榈油骗局本身更可怕。
期待二审能厘清所有真相,不仅要还广州益海一个公道,更要借着这起案件,把国资监管的窟窿补上——筑牢内部监督的墙,管住那些伸黑手的内鬼,才是守护国有资产最该走的正道。
(注:本文评论基于公开信息,具体事实以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