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等6部门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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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30 23:12:02
5月9日消息,海关总署等6部门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其中提到,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的商品,适用相关排除措施且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后,可进口至现有保税账册,但该商品同时涉及其他措施的除外。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利用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承接区外企业提供的玉米、小麦、大米、棉花入区开展委托加工业务,玉米、小麦、大米、棉花从境内区外入区时,无需验核出口许可证件。公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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