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股权激励时,很多公司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让员工在有限合伙企业持股。
但采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有三种情况会影响公司。
下面通过五个真实案例进行分析,想上市的老板要注意了!
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适用《合伙企业法》,而不是《公司法》。
有限合伙企业有两种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LP)类似于公司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GP)。
短视频上很多人都说,做GP就能控制有限合伙企业,持股1%也能控制100%股权,这是对《合伙企业法》的误解。
恒茂高科,说做LP不能控制有限合伙企业,上市被否。
郭敏担任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直接持股55.76%,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财务总监是第二大股东,直接持股12.86%,并通过三个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7.13%。
董事长和财务总监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财务总监是董事长的一致行动人。
两人共持股75.75%,控制73.87%股份的表决权。
被问询1,实际控制的股份小于实际持有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表述是否准确?
回复是,持股平台一在公司持股5.25%,财务总监做GP,认定财务总监能控制持股平台一。
而持股平台二和三在公司共持股4.29%,财务总监在其中分别占85.55%和61.62%份额,财务总监做LP,不控制两个持股平台。
被问询2,财务总监在两个持股平台持有绝对多数出资额,认定不能控制的依据是否充分?
被问询3,持股平台二和持股平台三的GP分别是董事长的同学和亲戚,董事长和财务总监曾借用、控制二人银行账户。未认定财务总监实际控制两个持股平台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是,根据《合伙企业法》和持股平台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不是根据出资额认定,GP才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做LP不能控制持股平台。
被问询4,持股平台二和持股平台三承诺股票锁定为一年,锁定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被问询一年后,将两个持股平台的股票锁定期延长至三年。
虽然改了股票锁定期,但上市申请被否了,否决的原因包括未能充分说明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情况,以及财务总监不能控制两个持股平台的合理性。
所以,实控人及关联方在持股平台做LP还占大比例份额、却认定不能控制有限合伙企业,可能影响公司上市。
老板做LP到底能不能控制员工持股平台?下面介绍另一个案例。
二、老板做LP能控制有限合伙企业吗?
钰泰半导体,说做LP能控制有限合伙企业,影响上市。
董事长GE GAN 是实际控制人,没有直接持股,都是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董事长控制两个持股平台上海钰帛(持股平台一)、上海钰宗。
联合创始人彭银是一致行动人,他控制另外两个持股平台上海义惕爱、上海瑾炜李(四)。
2022年申请上市时,董事长共控制55.7%的表决权。
持股平台一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28.84%。
公司成立时是三位创始人的持股平台,三人都是普通合伙人,董事长作为GP持有40%份额。
2018年打算把公司卖给圣邦股份,两位联合创始人退出持股平台改为直接持股,董事长则变为有限合伙人,改由总经理担任持股平台一的GP。
2020年圣邦股份收购终止,2021年公司筹备独立上市,改回由董事长做持股平台一的GP。
2022年6月申请科创板上市,此时距离实际控制人变回持股平台一的GP还不到一年时间,而科创板规定实控人两年没有发生变更。
被问询1,董事长能否实际有效控制持股平台一,公司控制权是否清晰、稳定。
就是问LP能否控制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如果不能控制则不符合科创板要求实际控制人两年没有发生变更的规定。
回复是,虽然在2021年11月之前董事长只担任有限合伙人,占99.82%的出资额比例,但合伙协议约定按照出资比例表决,并需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所以董事长做LP也能控制持股平台。
被问询2,2018年联合创始人退出时,持股平台一的GP变更为总经理而非直接变更为董事长的原因。
回复是,当时未聘请专业的法律及财务顾问对控制权进行筹划,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基于信任关系及工商变更便利性考虑,统一将两个持股平台(一和四)的GP变更为总经理。
可是,董事长做LP时能认定控制员工持股平台吗?如果LP不能控制就不符合上市条件。
后来因联合创始人涉及其他问题,公司已撤回上市申请。
前面两个案例是老板或关联方做LP,说能控制或不能控制都没能过关,而有的公司还说,老板就算不在员工持股平台持股,也能靠制度控制,能过关吗?
三、实控人完全不在员工持股平台持股,也能控制?
思必驰,实控人不在持股平台持股,说能控制员工持股平台?已上市失败。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高始兴和俞凯,两人分别直接持股11.53%和 7.96%。
第一大股东是员工持股平台持股14.18%,两位实际控制人没有在持股平台持股,但两人与员工持股平台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如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以高始兴的意见为准。
被问询1,未认定员工持股平台的GP为共同控制人的原因和考虑,请具体展开说明。
回复是,因持股平台在西藏,为方便办手续由员工做GP。
根据激励协议安排,董事长可以通过影响管理人决定的方式实现对员工持股平台的控制,员工持股平台的内部决策事项由董事长实际决定。
被问询后,公司与员工GP于 2022 年 12 月签署《协议书》,约定员工接受指定担任员工持股平台的GP。
被问询2,激励协议与合伙协议的区别,二者是否存在矛盾,存在矛盾的解决方案。
回复是,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管理人全权负责管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合伙企业的人员及合伙份额变动均由管理人决定,并授权普通合伙人予以批准和确定。
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合伙份额的变动事宜,主要由股权激励计划的管理人作出决定,由董事长作出最终决策。
员工GP仅基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担任GP,实际由董事长控制。
合伙协议是有限合伙企业里面的人员签订的。
董事长不在员工持股平台持股,却说董事长靠内部管理制度能控制员工持股平台?
搞错了内部管理与外部的关系:
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管不了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更管不了适用《合伙企业法》的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
本案例中:
到底应该怎么才不影响上市?看下面的案例
四、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控制权问题
前面的案例中:
一个是老板的一致行动人在员工持股平台,做LP说不能控制,被否了。
二个是老板在员工持股平台做LP,说能控制,过不了关。
三个是老板不在员工持股平台持股,说靠制度控制,也过不了关。
老板到底能不能控制员工持股平台?怎么处理才不影响公司上市?下面通过一个成功过关的案例进行分析。
作者,股权律师卢庆华,管理专业出身,20多年前考取律师资格,出版两本书《股权进阶》和《公司控制权》。
(1)擅长用管理思维、结合法律手段进行股权设计,管理思维助企业发展,法律手段防范风险。
(2)结合上市规则做股权规划,为企业未来上市提前铺路,申请上市时股权问题需要从公司成立第一天开始核查。
(3)擅长用不打官司的方式解决控制权问题,曾有百亿营收企业找了清华、北大、人大、政法等专家+红圈所律师,打多场官司没解决,后来找过来用不打官司的方式解决的。
(4)工作超过20年,擅长从底层逻辑分析、从企业全局设计方案,不擅长营销,追求实操落地,走阳光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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