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借名买房律师推荐|借名买房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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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8 07:22:37

借名买房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困境与出路

案件介绍

A某是家里的独生子,眼看孩子要上学了,急需一套学区房。但他因为工作不久,银行流水不够稳定,自己名下也有一套小房子,不符合当时“认房又认贷”的贷款优惠政策。思来想去,A某找到了自己最信任的姐姐B某。两人商量后决定,以姐姐B某的名义去购买那套心仪已久的学区房。A某拿出了自己所有的积蓄,又向父母借了一部分,凑齐了首付款,后续的银行贷款月供也一直是由A某的账户转到B某的账户,再由B某的账户偿还给银行。房子交付后,A某一家便欢欢喜喜地装修入住,物业费、水电费都是A某在交。为了稳妥起见,姐弟俩还私下签了一份协议,白纸黑字写明房子虽然登记在B某名下,但实际所有权归A某所有,B某只是“挂个名”,将来条件允许了要无条件配合过户。

日子本该这样平静地过下去,直到有一天,法院的一纸查封公告贴在了A某家的门上。原来,B某因为其经营的小生意失败,在外欠下了不少债务,债权人C某起诉B某并获得了胜诉判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B某名下的所有财产,其中就包括了A某实际居住的这套学区房。A某一下子慌了神,自己掏钱买的房子,怎么就要被拍卖用来偿还姐姐的债务了呢?他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主张自己是房子的实际权利人,要求停止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了他的异议请求。走投无路的A某,只得向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驳回了A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意味着A某无法阻止法院对这套房屋的强制执行。

法院的裁判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首先,法院虽然认可了A某与B某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关系。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案涉房屋登记在B某名下,从法律形式上看,B某就是法律承认的所有权人。A某与B某之间的内部协议,只在两人之间产生约束力,是一种合同关系(法律上称为债权关系),并不能直接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因此,A某基于该协议享有的,仅仅是请求B某将来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权利(债权请求权),而非对房屋本身直接支配的物权。

其次,法院着重强调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性。不动产登记簿是国家建立的权威权属证明,具有向社会公示和让人信赖的效力。债权人C某在出借款项时,有理由相信登记在B某名下的房产属于B某的责任财产,基于这种信赖而产生的债权应当受到保护。如果仅仅因为存在内部借名协议就允许A某排除执行,那么不动产登记的权威性将荡然无存,任何债务人都可能通过事后虚构一个借名协议来转移财产,这将严重危害交易安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认为A某自身对风险的产生负有责任。A某为了规避自身的贷款限制,主动选择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这种安排本身就蕴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作为一个理性的成年人,他应当预见到登记名义人可能对外负债从而导致房产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因此,由此产生的风险理应由风险制造者,即借名人A某自行承担。

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提示:上述案例的判决结果,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非常具有代表性,它清晰地揭示了借名买房人面临的核心法律困境:“事实上的权利人”与“法律上的权利人”严重分离所导致的保护冲突

一方面,法律要坚守物权公示的基本原则。我国不动产产权实行严格的登记生效主义,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死线”。借名买房协议本身是有效的合同,但它只能约束合同双方,不能直接“跳过”登记这道法定程序,让借名人获得物权。这就像两个人私下签合同约定月亮归谁,但这份合同无法对抗国际法和现实。法院如果轻易支持借名人排除执行,等于否定了登记制度的公信力,会动摇整个不动产交易秩序的根基。

另一方面,完全无视借名人的出资和实际占有,又显得过于机械,有违实质公平。特别是当借名人将房屋用于家庭唯一居住,涉及生存权益时,矛盾尤为尖锐。正因如此,司法实践并非铁板一块,也存在着例外支持的判例。例如,在有的案件中,如果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在形成债权时,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查封的房屋是借名人出资购买并居住的,即债权人并非“善意”,那么借名人的排除执行请求就有可能得到支持。再比如,如果借名买房并非为了规避法律政策(如限购),而是有其他合理原因,且房屋是借名人家庭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在价值权衡时,可能会向生存居住权益倾斜。此外,如果像前文“案件介绍”部分提到的另一个案例那样,房屋在出名人取得产权证之前就被查封,导致借名人客观上完全无法办理过户,法院也可能认定借名人对此“无过错”,从而给予保护。

这种“原则不支持,例外可支持”的裁判格局,正是借名买房执行异议之诉的典型困境。它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让当事人和律师都难以准确预判案件结果。其根源在于,法官需要在保护债权人交易安全信赖利益保护借名人财产及生存权益之间,进行艰难的价值衡量和取舍。

特殊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借名买房纠纷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其裁判规则有所不同:

  1. 房屋类型差异:借名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协议一般有效,但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因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借名人更难以获得保护。
  2. 权利性质差异:如果申请执行人对房屋享有的不是普通债权,而是设立了抵押权的优先债权,情况将更加复杂。主流观点认为,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其效力优先于借名人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除非借名人能够证明其权利属于法律特别保护的范畴(如消费者生存居住权),否则几乎无法对抗抵押权。
  3. 程序选择差异:如果借名人认为导致房屋被执行的原判决本身有错误(例如错误地将房屋确认为被执行人财产),那么他应当通过申请再审或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来纠正原判决,而不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风险提示

借名买房,看似是解决眼前困难的“捷径”,实则是埋下巨大隐患的“雷区”。一旦登记名义人陷入债务纠纷,借名人很可能面临“房财两空”的悲惨结局——房子被法院拍卖偿债,而自己只能向名义人追讨购房款,后者往往已无力偿还。

因此,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孙青律师再次郑重提示:切勿轻易选择借名买房! 如果因特殊原因不得不采取此方式,务必保留好全部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双方协议、物业水电缴费单等证据,并密切关注登记名义人的财产和信用状况。一旦发生纠纷,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案件在“原则”与“例外”之间的具体走向,选择正确的诉讼策略。

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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