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呆!买家购买245万房产,却越过中介与房主交易,官司打到中院,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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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23:07:14

原标题:惊呆!买家购买245万房产,却越过中介与房主交易,官司打到中院,法院这样判

中介提供找房、谈价等服务后,购房人却拒不支付中介服务费私下与房主直接交易,这种故意“跳单”行为,民法典如何规定?法院怎么判?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刘某欲购置房屋,通过微信联系某地产代理公司寻求居间服务。某地产代理公司为刘某介绍了案涉房屋,双方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该案涉房屋售价为245万元。

刘某期望价格为235万元或以下,故刘某向某地产代理公司支付5000元诚意金,委托其向上述物业业主沟通,希望能以期望价格成交。若刘某购买该房屋,需向某地产代理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为房屋成交价的1.5%,即35250元。某地产代理公司与案涉房屋的买卖双方进行沟通,通过微信告知刘某,房价已经洽谈到235万,卖房人要收取定金10万。

此后,某地产代理公司与刘某双方就办理按揭事项发生争议,沟通无果。某地产代理公司发微信通知刘某前往办理交易手续,但刘某微信告知某地产代理公司其不再购买案涉房屋,并要求地产代理公司退还5000元。

而后,某地产代理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联系刘某,要求其支付中介费,但刘某却将某地产代理公司员工微信“拉黑”,并自行与出卖方联系完成了案涉房屋买卖交易。

最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支付某地产代理公司中介服务费35250元的70%,即24675元。某地产代理公司与刘某均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刘某支付某地产代理公司中介服务费35250元。

裁判理由如下:房产居间服务中的“跳单”行为是委托人(包括购房人、卖房人)利用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或者媒介服务,获取交易对方信息后,为了不支付或者少支付居间服务费而绕开居间人完成交易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与某地产代理公司之间已形成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且某地产代理公司根据刘某要求,就案涉房屋的交易价格与卖房人进行了协商,并最终达成刘某期望的购买价格,在款项支付方式上亦促成出卖方同意由刘某办理按揭支付。而此后刘某拒绝居间人继续为其提供服务,将某地产代理公司员工温某微信“拉黑”,自行与卖房人完成交易,其在主观具有“跳单”的故意,并拒不支付中介服务费,构成违约,购房人刘某应承担支付约定的中介服务费的责任。

法官说法:跳单行为频发,会扰乱房屋买卖中介市场秩序,违反诚信交易的原则。《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中用“中介合同”替换了《合同法》中的“居间合同”。并在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在第965条新增保护中介方的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民法典》作为公民权利宣言书,一方面,规范中介行为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如实向委托人提供及时、便捷、有利的缔约途径,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有效性。另一方面,也禁止委托人恶意“跳单”的不诚信行为,敦促委托人善尽合同义务。可见,无论是卖房人、购房人还是中介方,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彼此正当权利,共同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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