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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白银有色遭立案股价大跌 12.99万户股东踩雷!律师:或可索赔损失
近日,投资者诉鸿博股份(维权)有限公司(代码:002229,简称:鸿博股份)证券虚假陈述案取得重大进展,公开信息显示,福州中院判决鸿博股份首批示范案件部分股民一审胜诉。(厉健律师专栏)
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鸿博股份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受损股民仍可索赔。
案情回溯,2024年4月15日晚,鸿博股份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显示,福建证监局查明,鸿博股份于2024年1月11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简称净利润)为盈利3,740万元至5,61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简称扣非净利润)为盈利2,840万元至4,260万元。2024年4月13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因设备销售收入原入账时间未得到审计机构认同,预计2023年净利润更正为亏损5,000万元至5,800万元,扣非净利润为亏损6,500万元至7,500万元。鸿博股份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法院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
“我们正在分批代理投资者索赔。”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4月12日期间买入鸿博股份股票,并在2024年4月1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鸿博股份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2024年1月1日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五粮液、大智慧等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其中,祥源文化、赵薇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杭萧钢构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辉丰股份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厉健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新华社、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人民法院报、第一财经等100余家新闻媒体采访一千余篇(次)。执业证号:1330120021014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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