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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盒’的对象比较随意,类似于无差别攻击。”杭州市临安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一起“网络开盒”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发现,“开盒”参与者刷到某个网红或新闻当事人,一感兴趣就把对方给“开”了。 临安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网络开盒”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今年8月底宣判。6名涉案者被判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这是国内少见的一起针对“网络开盒”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与个人发起的私益诉讼不同,民事公益诉讼由检察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意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针对违法处置公民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检曾在2024年2月表示,正对“人肉开盒”等严重侵害众多公民人格权益的违法情形,研判开展公益诉讼监督。 记者了解到,前述6名涉案“开盒”者中,4人此前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余2人因未达到16岁的刑事责任年龄而免于追究。 无论是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名涉案 “开盒” 者,还是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免于刑事追责的2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明确的民事侵权。从法律层面来看,“开盒” 行为本质上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公开公民个人信息,直接侵害了众多个人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同时可能伴随的网络骚扰、侮辱诋毁、电信诈骗等衍生行为,对被侵权者的人格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根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被侵权者若想通过个人提起民事诉讼维护权益,往往面临多重现实困境。一方面,“开盒” 行为多发生在网络空间,侵权主体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被侵权者常常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甚至财力去固定侵权证据、追溯侵权源头,仅凭个人力量难以完成;另一方面,即便成功锁定侵权人,后续诉讼成本以及可能面临的 “二次伤害”——如诉讼过程中个人信息再次被曝光、侵权者的报复骚扰,也让不少人望而却步。 个体维权困境下,检察公益诉讼的介入,能否对违法者起到威慑作用?诉讼之外,遏制“开盒”还有哪些可行手段? 临安区检察院这起“网络开盒”民事公益诉讼案中,6名违法者出生于1999年至2009年间。办案检察官走访发现,这些年轻人现实中看上去乖巧,却在网络空间释放出人性恶的一面。他们的家庭条件大多一般,父母日常忙于工作,对子女的上网行为缺乏关注。 涉案6人分散在全国多地,主要在海外社交平台Telegram上联系,熟络后也会通过微信交流。Telegram上可以组建频道,如同微信群聊,这里是“开盒”的滋生地。6人创建频道或在多个频道充当管理员,并将“开盒”得到的他人信息,以类似于公众号文章链接的形式发布在群聊中,供其他频道关注者浏览。一些用户再将“开盒”信息转发到相关“网红”账号的留言区,或私发给当事人。 部分“开盒”信息的下方会附加编辑上一些不堪入目的侮辱性评语。极端情况下,频道管理员甚至煽动群成员对受害者进行电话、短信“轰炸”。 检察机关调查了解到,有受害者周期性地在半夜三更接到骚扰电话,对方仅在确认其姓名后便立刻挂断。另一名受害者不仅个人被“开盒”,收到匿名快递,连家人也受到牵连——其妹妹一度察觉自己被他人跟踪。 据统计,2023年到2024年3月期间,涉案6人共“开盒”800余人的个人信息,浏览量超过400万次。 调查发现,被“开盒”的对象以明星、“网红”和社会热点人物为主,挑选“开盒”者的过程多数时候较为随意。 也有一些情况下,他们会接受其他用户发起的“开盒”请求,并从中获利。办案检察官透露,部分违法者在Telegram频道内发布“开盒”生意的广告,显示出明显的牟利目的。但由于牵涉虚拟币交易等,实际获利规模很难查实。 此类案件中,“开盒”者搜集个人信息的渠道比较广泛,比如利用招聘网站的漏洞爬取信息,或者私下打听,但最常用的仍是“社工库”。 “社工库”是黑灰产从业者通过非法手段收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而搭建的数据库。办案检察官在调查过程中找到当地网警部门专门研究过“社工库”。输入个人手机号,“社工库”系统马上显示此前填写的外卖配送地址。“悲观点说,只要你留过个人信息的痕迹,(社工库)很大程度上都能够搜索出来。”办案检察官表示。 海外运营的“社工库”俨然成为逃避监管的“黑洞”,贪婪地吸收散落网络各处的大量个人信息碎片,国内执法机关对此力有不逮。 做出“开盒”行为之后,“开盒”者会被如何追责? 若达到16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且“开盒”行为的严重程度达到入罪门槛,有可能被判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临安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民事公益诉讼案,4名涉案者已于今年4月受到刑事追责。 据《检察日报》报道,周某和唐某两名成年人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以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为二人各自的获利金额。 但检察机关认为,刑事判决后,加害者仅退还违法所得,承担一定的罚金,但未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更关键的是,那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开盒”者,没有为自身违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这可能会助长他们再次“开盒”的侥幸心理。 “我们把两个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加害者一并拉进来(起诉),就是想明确一点,未成年人‘开盒’是可以被追究民事侵权责任的,只是具体履行的时候由监护人来负担。”办案检察官说,这也能督促家长和监护人去充分关注未成年人用网行为,防止其沉迷网络,及早发现和制止未成年人的违法用网行为。 具体到实践中,如何确定公益诉讼赔偿金的标准,仍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难题。“开盒”未必以牟利为目的,且获利规模查清难,很难通过获利多少来界定损害赔偿额度。 临安区检察院邀请多位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专家参与赔偿金额的论证,提出了本案公益损害赔偿金的认定方案。最终,检察机关根据专家意见,结合具体案情,按照每条信息约20元的价格,结合“开盒”信息被深度浏览的数量,计算出10万元的公益损害赔偿金。个人信息链接被用户点赞、点表情,即表明浏览者对该信息颇感兴趣,大大增加了该信息被进一步转发、曝光,以及受害人遭受“网暴”的概率,检察机关将此认定为“深度浏览”。审理此案的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这一计算方案予以支持。 10万元公益损害赔偿金怎么处置,目前缺乏具体标准规范和成熟的参照模式。据记者了解,该案宣判之后,法检两方将共同探索将上述赔偿金用于个人信息保护公益事项。 公益诉讼应对“开盒”能否复制? 网络侵权行为手段较为隐蔽,调查取证难,受害者本人若想揪出“开盒”者的真实面目,往往要付出极高的代价。作为公益诉讼的“国家队”,办案检察官亦深感单凭检察机关一己之力去处理“开盒”案件,面临不小挑战。 临安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网络开盒”民事公益诉讼案得以顺利推进,与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前期侦查密不可分。公安机关接到案件线索后,将涉案Telegram“开盒”频道的情况进行了证据固定,并借助技术手段锁定了这些加害者的真实身份。 办案检察官认为,公安机关可以协助检察机关调查取证,但如果换作社会组织提起“网络开盒”公益诉讼,在取证能力、诉讼能力等方面都将面临严峻的考验。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确立了三类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 从公开报道来看,实践中暂未有社会组织就“开盒”提起公益诉讼的先例。南都·隐私护卫队了解到,由中央网信办主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在2024年10月成立了下属的个人信息保护专业委员会(下称“个保专委会”)。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机制,被列为个保专委会今年的重点工作任务。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范明志长期关注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研究,他向南都·隐私护卫队分析,社会组织并非行政执法机关,导致其取证时不可能像检察机关那样具有法定的调查权。而且这些组织不是专门的法律组织,在诉讼经验和能力上可能有所欠缺。 范明志指出,现有法律的规定不够清晰,也制约了社会组织提起“网络开盒”民事公益诉讼:一是起诉的标准不够清晰,这类组织很难判断什么样的情况符合起诉的条件;二是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与检察机关、消费者组织三方,究竟谁有权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范明志期望社会组织探索提起“开盒”相关的公益诉讼,推动相关制度的完善。 检察机关提起“网络开盒”民事公益诉讼后,并不影响被“开盒”者的私益诉权。在专业人士看来,公益诉讼有望为陷入维权困境的“开盒”受害者提起私益诉讼提供司法基础。 范明志分析说,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会投入大量资源调查取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的规模、手段等。这些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在私益诉讼中可以直接使用,无需再费力举证。公益诉讼的判决会明确认定“开盒”者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可能对其违法性进行论述,这为“开盒”受害者提起私益诉讼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降低了诉讼风险。当大量事实和证据已在公益诉讼中得到确认,“开盒”受害者提起的私益诉讼可以更专注于计算具体损失、主张特定赔偿请求,从而大大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司法效率。 但检察机关办理“网络开盒”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定程度上受到案件线索来源范围狭窄的掣肘。据重庆市巴南区检察院官网的一篇实务文章分析,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线索主要来源于刑事案件的审查,这不足以准确地反映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侵权现状,不能全面地反映社会大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实际需求,难以满足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严峻挑战。 为反“开盒”引入更多抓手 公益诉讼手段之外,2025年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为治理未成年人“开盒”现象提供了抓手。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后,对未成年人适用行政拘留的门槛有所降低,主要分为三种情形:其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以及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其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年以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其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 9月15日,以“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以高水平安全守护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2025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在云南昆明开幕。 新华社记者 彭奕凯 摄 任何法律手段都只是事后补救,前端的个人信息保护才是反“开盒”的逻辑起点。 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师亚楠建议,个人信息匿名化手段应在现有基础上进行进一步优化,如用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地址等敏感信息,涉及对外展示的情境下应当进行脱敏处理;而平台后台真实信息的查看、调取权限,必须明确到具体可控人员范围内,且该等人员只有在触发特定情境下才可以申请查阅。在此基础上,明确追责机制,鼓励企业内部举报非法数据交易行为,对查实的“内鬼”采取终身禁业并追究刑事责任,形成高压震慑。 一位受访的法律实务专家则希望依托于公安部等多部门正在推行的网络身份认证制度,即公众所了解的“网号网证”制度。他说,现阶段,个人现实身份和网络身份高度统一,通过网络活动很容易追溯现实中的身份信息。网络身份认证方式,可以降低个人网上生活的身份与现实生活身份的关联度。 现实和虚拟身份解耦的逻辑在于,以往用户的身份信息,可被有关互联网平台收集,但今后网民可以不再向平台提供详细的个人身份信息,而是选择经由国家背书的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证明“你是你”——互联网平台仅得到一个验证“是”与“否”的信息,从而减少个人信息暴露的风险。 “网络身份认证推行之后,可能需要时间的消解,慢慢地把网上的真实身份淡化掉,才能达到期待的效果。”前述法律专家说。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4.打开某一个微信组.点击右上角.往下拉."消息免打扰"选项.勾选"关闭"(也就是要把"群消息的提示保持在开启"的状态.这样才能触系统发底层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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