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公开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0月27日上午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国家网信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有关负责人介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有关情况。一起来看——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
●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重点环节呈现。
● 在网络游戏管理中,进一步明确网络游戏适龄提示要求。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
● 为防止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方面的沉迷问题,相关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推出升级防沉迷系统,推动“青少年模式”升级为“未成年人模式”。
●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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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和短视频,遭受网络欺凌、非理性消费等问题,《条例》有何针对性规定?
在网络产品和服务沉迷防治方面
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或者规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
特别是在网络游戏管理中,进一步明确网络游戏适龄提示要求,规定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并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
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和渠道,提供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
在规范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方面
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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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对未成年人群体有显著影响的平台,《条例》提出了哪些要求?
考虑到有的平台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其产品和服务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主体和重要环节,《条例》在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普遍性保护义务的基础上,针对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平台,提出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的特殊义务要求,以督促大型平台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这些要求包括:
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设置未成年人专区、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门平台规则、停止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每年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等等。
这些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压紧压实大型网络平台主体责任,更好地促进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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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如何统筹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注重统筹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提升平台企业常态化监管水平。《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立“网络保护”专章,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的顶层设计。《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条例》进一步细化上位法相关要求,从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方面设置相应制度,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等主体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规范了相关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