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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 研究员 硕士生导师 赵心 2025年5月30日,国际调解院公约签署仪式在香港举行,33个国家现场签署公约,成为创始成员国。作为全球首个以调解为核心的政府间争端解决制度安排,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社会在多元文明共存背景下探索“非对抗性”争端解决迈出重要一步,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争端解决的新选项。 传统争端解决机制正面临诸多受限。长期以来,国际争端解决领域以西方国家主导的仲裁与司法机制为主。国际法院、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等机构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判决的最终性和裁决的强制性。这一体系虽然在规则明确性与法律约束力方面具有优势,但也存在明显的文化偏向性、成本高昂及“胜负导向”等问题。当前,国际争端的类型正呈现出日益复杂和多元的态势,而以“对抗性”方式处理争端的传统机制,在全球南方国家和非西方法系国家看来,难以契合其文化传统与法律习惯。在多极化趋势日益增强的国际秩序中,传统争端解决机制亟待补充与重塑。 时代呼唤协商型全球治理新机制。在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多边主义遭遇严峻挑战之际,时代亟需一种更具包容性、公正性与可持续性的协商型治理模式。面对国家间信任赤字,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正积极探索非对抗性、合作导向的争端解决路径。区域层面,《东盟宪章》第22条确立了“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的基本原则,明确强调协商与调解等柔性机制的优先适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则在争端解决章节中引入调解与善意协商机制,彰显亚太地区对低对抗、高包容治理路径的集体偏好。国际层面,从联合国推动《新加坡调解公约》,到本次《国际调解院公约》的签署,国际社会对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制度共识正不断凝聚。 国际调解院公约,恰逢其时。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回应时代呼唤,公约为各方在复杂的国际争端中提供了一条成本可控、文化友好、程序灵活、执行性强的争端解决新路径。公约突出当事人自治、程序柔性、保密原则与执行保障,不仅契合东方文化中“低冲突、重协商”的价值观,也精准回应了全球对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现实需求。作为法律文本,公约不仅仅是一纸协议,而是中国式现代化理念在国际社会的具体表达。通过这一新型制度平台,中国展现了负责任大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真诚与能力,同时也体现了将“合作共赢”理念转化为制度实践的意志与行动。 作为中西法律文化交汇之地,香港兼具普通法与大陆法的制度传承,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西合璧”法治体系。同时,香港拥有高度国际化的法律服务生态、丰富的调解实践经验、专业化的人才储备以及语言与制度上的双重通用性,为其在国际争端解决领域提供了坚实支撑。这些独特优势,使香港不仅是中国与国际社会之间的法律桥梁,更具备发展为全球性调解中心的制度基础。国际调解院公约的制度定位并非意在取代现有仲裁或诉讼机制,而是通过提供一种低成本、高效率、文化适应性强的制度方案,构建一个服务亚太、面向全球的调解框架。 争端解决价值取向正发生转向。国际调解院公约以“促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鼓励友好合作和善意精神”为目标,强调当事人自愿参与、平等协商、文化尊重与互信建设。这一价值理念不仅回应了国际社会对合作共赢理念的广泛期待,也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以和为贵”“和而不同”等理念高度契合。从“赢者通吃”的诉讼思维,到“友好合作”的调解文化,这一转变本质上是国际社会对争端解决正义观的重新定位。在儒家文化传统中,和解并非退让或妥协,而是一种追求社会和谐、人际关系平衡的智慧,重在通过对话、协商达致共识。这与西方法治传统中根深蒂固的“零和博弈”思维形成鲜明对比。西方法理传统往往将争端视为双方利益的此消彼长,忽视了争端解决过程中寻求双方利益平衡与共赢的可能性。与之相比,国际调解院公约不仅为全球争端解决机制提供了创新替代方案,也体现了对“平等协商、合作共赢”价值理念的制度化回应与强化。 国际法律话语格局正悄然重塑。现有国际争端解决制度建构深受西方中心主义影响,从《国际法院规约》借自然法话语嵌入自由主义价值体系,到《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将西式人权理念与战争罪、反人类罪等概念深度绑定,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在术语运用、价值导向与制度设计方面,呈现出明显的文化排他性。这种“形式中立、实质偏倚”的话语格局,压缩了非西方法律文明的表达空间。国际法院在“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中对毛里求斯克里奥尔语法律语境的漠视,国际仲裁庭在“尤科斯”案中对俄罗斯的制裁等,都是明证。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所主张的“发展权”“主权平等”“文化多样性”等理念,常常在国际争端解决中遭遇忽视甚至排斥。国际调解院公约的签署与推广,是非西方法律文明在全球法律秩序中争取表达权、参与权和建构权的重要突破。这种话语权重塑,不是简单的对抗或取代,而是在现有国际体系中注入多元声音,推动全球法律治理体系从“独白”走向“对话”。 比较之下制度优势正加速显现。相较于《新加坡调解公约》聚焦于调解协议的跨境执行,国际调解院公约则更强调制度供给的完备性与组织运行的可持续性。它以建立常设调解机构为基础,推动从“规则保障”走向“机制支持”,从“执行导向”走向“服务导向”,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构建起一种柔性而稳定的制度平台。 与世界银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等传统制度相比,国际调解院不依赖国家主权背书,不设强制性裁决机制,而是以灵活、中立、低对抗的方式提供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案。这一模式尤其适用于法律文化多元、信任基础薄弱或政治敏感性较高的争端场景。 与国际法院、海牙常设仲裁法院等以公法属性和国家间强制程序机制不同,国际调解更具私法属性,其柔性设计使之既适用于国家间争端解决,也适用于企业之间或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的跨国矛盾解决,具有更广泛的制度适配性。 大道不孤,协商有道。国际调解院公约通过去中心化的制度设计,努力推动对全球南方国家的话语赋权。公约不要求主权让渡,不强调强制执行,而是以当事人自愿参与、平等协商为原则,以促进持续对话与实质和解为目标。国际调解院公约以制度创新回应全球治理的时代命题,在价值理念、话语体系层面实现多重突破。它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文化传统与法律体系的国家提供了平等参与、共同建构国际法律秩序的平台,为多元文明共存共治共享的国际法律秩序注入新动力。 从价值共识到制度建构,从理念升华到话语塑造,公约为国际争端解决开辟出一条现实可行、未来可期的新路径。它不仅是现有机制的有益补充,更是话语格局的突破与法律文明的新生。面向未来,国际调解院将成为联通南北、融通中西、服务全球的争端解决枢纽,助力构建更加公平、包容与可持续的国际法律新秩序。
4.打开某一个微信组.点击右上角.往下拉."消息免打扰"选项.勾选"关闭"(也就是要把"群消息的提示保持在开启"的状态.这样才能触系统发底层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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