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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90 证券简称:麦迪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4 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137号)核准,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科技”或“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19,863,48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6.6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27,599,565.44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0,962,253.9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06,637,311.5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汇会验[2020]6654号《验资报告》。 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区域急危重症协同救治系统平台建设项目”已实施完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项目予以结项,预计结余募集资金19,237.46万元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其中12,985.44万元用于投资基于大模型等人工智能技术的产品服务升级项目,剩余6,252.02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以上事项已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2025年5月31日,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如下: 注1:“区域急危重症协同救治系统平台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包含未到付款节点的工程款等款项26.65万元。 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区域急危重症协同救治系统平台建设项目”已实施完成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项目予以结项。公司本次结项项目相关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节余募集资金将在转入新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后办理销户手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账号:632485373)存放的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全部转出,并办理了该专户的销户手续。该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及民生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三、本次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优化募集资金管理模式,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麦迪科技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麦迪科技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麦迪科技与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3006260003 ,截至2025年6月18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基于大模型等人工智能技术的产品服务升级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银企直联、电话银行、移动银行等,不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龚参、叶雯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因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造成协议其他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各方均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对方实际损失的,由违约各方承担各自部分的经济赔偿责任。 十一、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如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受限/损失或者乙方无法按本协议约定履行资金监管和划转职责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乙方的监管责任仅限于对按照本协议约定监管已进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及按照本协议约定划付资金。除此之外,因资金监管委托方及/或其他第三人的任何纠纷以及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的纠纷,均与乙方无关。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各方已认真阅读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并同意遵守: 1、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反商业贿赂和商业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各方都理解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本协议各方均不得向对方、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及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任何物质或者非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房产、股权、支付凭证(如购物卡、消费卡、提货券等)、实物、有价证券、旅游、宴请、赞助、工作安排等,或为上述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但如该等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且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3、本协议各方确认,本协议任一方均严格禁止己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本协议任一方经办人员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该方内部规章制度的,都将受到该方内部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本协议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履行本协议,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为落实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甲、乙、丙三方做出反洗钱承诺,具体如下: 1、 各方都应基于自身定位,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相应的要求,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配合报送义务主体完成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和报送等相关监管要求。 2、 各方均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合作业务各环节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各方在办理本合作业务时,相应法定义务主体须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各方应互相合作,及时向任何一方提供监管机构反洗钱检查所需的客户资料。各方保证,除为监管机构的检查所需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对外使用或泄露任何一方提供的客户资料。 4、 法定义务主体应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反洗钱客户风险划分标准,并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5、 在合作业务工作中,各方应互相协助配合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调查,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及时提供任何一方为履行反洗钱义务所需的客户资料信息。各方保证就任何一方提供的客户资料信息保密,除监管机构和国家有权机关调查所用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对外使用或泄露。 1、本协议项下的专项资金监管期限自第一笔监管资金进入监管账户之日起开始。 本协议项下的专项资金监管期限终止日以下列事件最先发生之日确定: (2)甲、乙双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到期或合作事项终止。 (3)甲、乙、丙三方书面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4)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行业监管规则的修改或行业监管要求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监管/主管部门出台的规则、规范、政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录、意见或问答),使得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继续履行对丙方将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无法继续业务合作的,则丙方有权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终止本协议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5605000015003082000 ,截至2025年6月19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基于大模型等人工智能技术的产品服务升级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银企直联、电话银行、移动银行等对公自助渠道或单位结算卡业务(查询功能除外),可以开通公司网银,但需同步签约交通银行付款管家产品并开通“付款事前审批”功能或签约交银e监管产品,通过企业网银办理转账业务时,需经过乙方付款管家或交银e监管审批后方可完成该付款指令。不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龚参、叶雯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各方已认真阅读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并同意遵守: 1、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反商业贿赂和商业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各方都理解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本协议各方均不得向对方、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及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任何物质或者非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房产、股权、支付凭证(如购物卡、消费卡、提货券等)、实物、有价证券、旅游、宴请、赞助、工作安排等,或为上述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但如该等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且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3、本协议各方确认,本协议任一方均严格禁止己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本协议任一方经办人员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该方内部规章制度的,都将受到该方内部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本协议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履行本协议,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1: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苏州麦迪斯顿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和“甲方2”合称“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050020910120100003591 ,截至2025年6月19日,专户余额为 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基于大模型等人工智能技术的产品服务升级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该专户的使用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银企直联、电话银行、移动银行等对公自助渠道或单位结算卡业务(查询功能除外),不得办理跨机构通存通兑业务,不得购买支票和商业汇票等可托收借记凭证,不得办理质押,不得作为保证金账户及办理其他业务(但乙方按规定扣收手续费等银行费用或其它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龚参、叶雯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协议之必备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各方已认真阅读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并同意遵守: 1、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反商业贿赂和商业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各方都理解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本协议各方均不得向对方、对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及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任何物质或者非物质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房产、股权、支付凭证(如购物卡、消费卡、提货券等)、实物、有价证券、旅游、宴请、赞助、工作安排等,或为上述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但如该等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且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 3、本协议各方确认,本协议任一方均严格禁止己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本协议任一方经办人员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该方内部规章制度的,都将受到该方内部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 4、本协议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反商业贿赂条款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履行本协议,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任何一方工作人员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新浪财经意见反馈留言板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4.打开某一个微信组.点击右上角.往下拉."消息免打扰"选项.勾选"关闭"(也就是要把"群消息的提示保持在开启"的状态.这样才能触系统发底层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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