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是否只需要针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 或者说对于其他未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在再审中陈述的意见,不予审理是否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栽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 50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 民再 186号再审案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规定,认为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主要是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具体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核心原则引用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
• 再审程序的核心是审查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具体请求及理由,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超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范围进行审查,除非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2. 未申请再审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界定
• 根据“当事人处分原则”,未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如某借款公司、四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未对生效裁判提出异议,可视为其接受原二审裁判结果。再审程序中,其权利义务原则上不受再审裁判的影响,除非再审结果可能实质改变其权利义务(如连带责任分配等)。
二、对再审观点的分析
1. 合法性部分分析
•再审审理范围以再审请求为限,法院无需主动审查未申请再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若琦洋公司等未提出再审申请,且再审结果不直接改变其权利义务,则其陈述的与再审请求无关的意见(如对原审已决事项的异议)可不予审理。
2. 需限缩解释的例外情形
• 例外情形:若再审请求涉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共同债务承担、合同效力认定),则再审法院需听取相关当事人的抗辩意见,并在必要时进行审查。
• 程序参与权保护:未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仍然系再审程序当事人,有权针对再审请求提交答辩意见(如反驳债务存在),再审法院需对此类意见进行审查,否则可能违反程序公正。
三、结论
再审法院观点原则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但需注意以下两点:
1. 再审请求关联性:若未申请再审当事人的陈述与再审请求直接相关(如对事实的补充或抗辩),法院仍需审理;
2. 实体权益的影响:若再审结果可能实质改变未申请再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院应保障其程序权利并审查相关意见。
综上所述,再审观点在严格围绕再审请求且不涉及他人实体权益的情形下成立,但需避免绝对化,需结合个案具体情形判断未申请再审当事人意见的关联性与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