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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题干中,班主任明明知道小红对芒果过敏却未及时制止,导致小红食用后因严重过敏入院,所以学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校赔偿后可向该班主任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