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密协议
关于保密协议
1.如你为负有保密义务的相关人员,则无自愿不自愿一说,你必须履行保密义务。SO从整个协议来看,是没有歧义的。
2.如未约定保密期限与责任,则可按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来确定:一般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无期限的,竞业禁止期限最高三年。故第六条不可认定无效。
3.双方可约定,也可依法律的规定。
4.这个问题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咱不好说。
5.保守商业秘密不需要支付保密费。即使约定保密费,一方未支付费用时,保密义务人也不能以欠费为由,违反保密协议而泄密。但竞业禁止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
6.这问题你问的重复了。
是这样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所以,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无效,也就是说那个保密协议最多是两年。
另外,你看一下有没有在要求你离职后遵守保密协定的同时向你支付保密费用的规定?如果没有,这一条就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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