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下称“白皮书”),白皮书中对“融入网络保护紧盯‘治’”提出了具体要求。当前,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突破1.96亿,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高达97.3%,未成年人触网年龄持续走低、网络使用需求激增、线上行为模式日趋多元。然而,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相关案件来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存在新问题、面临新挑战,网络空间中的未成年人既有可能成为“受害者”,也有可能成为“施暴者”。如何协同各方力量构建与时俱进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机制,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近日,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安娜与上海社会科学院党委副书记兼法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姚建龙开展了一场对谈,围绕相关问题发表了各自意见。
张安娜:姚教授,您好。当下,作为互联网原住民的未成年人,触网时间早、接受能力强、精通网络操作,真正享受到了时代及技术发展带来的红利。但与此同时,网络暴力、网络沉迷、网络不良社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被违规收集等一系列问题也纷至沓来。从昆山市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来看,近年来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案件占比持续上升,其中,侵财类犯罪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盗窃、合同诈骗等;侵犯人身类犯罪涉及“隔空猥亵”、侮辱、诽谤等。此外,网上组织卖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也时有发生。
姚建龙:我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第5次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调查报告》显示,27.6%的未成年网民表示自己过去半年内遭遇过网络安全事件。互联网已深度融入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成为继家庭、社会、学校之后的第四大成长空间,网络内容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容小觑。实践中,网络上大量的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利用网络空间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因此,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尤其是“隔空猥亵”犯罪,未进入侦查视野的隐性案件比例极高,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比例相对较低。而且,“隔空猥亵”的发生往往伴随着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例如,有些不法分子在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行为后,又利用儿童的不雅照片或视频进行要挟,逼迫儿童与其发生性关系,或是进行敲诈勒索,或是收集、制作、贩卖、传播儿童照片谋取经济利益。实践中,网络场景中的引诱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实行行为、网络场景下的自愿行为该如何定性等问题均须深入研究。
张安娜: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确实存在诸多争议。当前,我国对猥亵行为采取的是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二元分立的制裁体系,这导致猥亵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并不清晰。例如,“隔空猥亵”与肢体接触型猥亵是否具有同等的社会危害性?在三次网络聊天中发送三张裸照是否可认定为“多次猥亵”,从而将刑罚升档至五年以上?罪责与刑罚是否相适应?
姚建龙: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首次对猥亵儿童罪的量刑提出指导性意见,对一般情节和加重情形进行了规范。然而,“隔空猥亵”与肢体接触型猥亵的量刑差异是一个更为细化的问题。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法学理论上,关于“隔空猥亵”儿童的法益侵害及社会危害性存在多种观点,主要包括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受侵害说、隐私权和人格权受侵害说、身心健康受侵害说以及性自主权说。正是由于观点的多样性,影响了刑罚裁量的相对统一性。此外,“隔空猥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能否得到支持,以及网络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适用从业禁止措施,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张安娜:我们通过分析本院近年来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发现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存在的几个共性问题:一是未成年人家庭监管存在不足;二是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系统化教育;三是网络平台的监管不足;四是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过度暴露个人信息等现象普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