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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开盒挂人”正在成为一种新型网络暴力。其模式通常是,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搜索、挖掘、境外群组购买等方式,非法获取被害人的隐私信息,并在网络上公开发布,煽动网民对被“开盒”者进行侮辱、攻击、谩骂。与传统网络暴力相比,“开盒”式网络暴力会给被害人及其家人、朋友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伤害。对于这种严重的新型网络暴力,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介入,严厉打击。
“开盒”式网络暴力参与者的行为大体上分为四种类型:提供信息,购买信息“开盒挂人”,参与线上侮辱、谩骂、转发、评论和参与线上线下伤害行为。根据刑法、行政法等相关规定,这四类行为分别会产生不同法律后果。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检察机关可从以下四方面做好“开盒”式网络暴力案件的处理。
刑事惩治:严惩“开盒”式网络暴力中的犯罪行为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开盒”式网络暴力的始作俑者(即提供信息,购买信息“开盒挂人”,引导网友对被害人侮辱、谩骂的人),已达到犯罪门槛的,可以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侮辱罪、诽谤罪等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四个罪名中,前两个属于公诉案件,后两个属于自诉案件。将不同的罪名与“开盒”式网络暴力的特点相结合,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各有侧重。
一是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提起公诉。其中,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和《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适用,应把握两个方面:一方面,准确把握入罪和刑期上档的数量门槛。例如,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等是否达五十条以上,住宿信息、通信记录等是否达五百条以上;违法所得是否达到五千元以上等。另一方面,根据个案情形,合理解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与“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当行为人的作案手段与后果都极为恶劣,但“开盒”信息数量未达入罪门槛时,可从开盒的信息类型、犯罪故意、传播范围、持续时间、行为方式、是否造成被害人罹患抑郁症等方面综合判断。对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适用,应重点关注行为人设立群组的目的、网站注册数量、群组成员数量等。
二是侮辱罪、诽谤罪的自诉转公诉。根据刑法第246条与《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这两个罪名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门槛,原则上属于自诉案件,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依法适用公诉程序。此时,可以从两个方面切入:一是根据《指导意见》第12条,准确把握“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具体情形,开展立案监督。对于“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严重破坏网络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等,属于侮辱罪、诽谤罪转为公诉案件的情形。此时,应当加强立案监督,重点审查以下内容:对于被害人提起自诉,法院认为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要求撤诉或裁定不予受理的,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是否及时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是否给出合理理由。二是对转为公诉的重大、敏感、复杂的侮辱、诽谤案件,根据《指导意见》第18条,强化与公安机关的衔接配合,通过提前介入方式,从“开盒”网络暴力相关电子数据的固定、发帖、发布网暴信息账号IP的追踪、匿名行为人真实身份的确定和抓捕等方面,为侦查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方案。对于仍属于自诉的侮辱诽谤案,当自诉人报案或因证据收集有困难寻求救助时,检察机关也可参照《指导意见》第11条,协助侮辱、诽谤刑事案件自诉人取证。
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惩治“开盒”式网络暴力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