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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王颖昕)当前,网络微短剧凭借着短小精悍的剧情、灵活多样的传播渠道,吸引了海量观众,也成为众多演艺从业者的逐梦新赛道。但在行业热度飙升的同时,演员权益保障的短板也日益显现,片酬支付纠纷屡见不鲜。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微短剧演员“讨薪”案,案件中的演员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拍完戏后却被公司以“未配合配音”为由扣掉了三分之一的片酬,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4年1月,职业演员小李接到制片方甲公司的邀请,参演一部微短剧。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演出合同,只通过微信沟通了时间、片酬和工作内容。拍摄结束后,小李在微信上向制片人确认自己的片酬是不是3000元,对方回复不清楚,称“之前工作人员跟你确认过的话,那就是这个数”。 然而,3000元的片酬却迟迟没有打到小李的账上。多次催促后,甲公司付给其2000元,理由是小李“未配合录音,剩下1000元给了配音演员”。而小李表示,并没人告知自己配了音才可以拿到3000元的片酬。几番讨要无果后,小李将甲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片酬1000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须着重审查的要点共两方面:一是片酬是如何约定的,二是小李的工作内容是否包括配音。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在网络微短剧等灵活用工场景中,双方通过微信等电子形式达成的合意,只要内容明确(如金额、工作内容),即构成有效约定。该案中,根据微信聊天内容,结合发票等证据,可以确认双方在劳务合同中最终达成一致的劳务报酬金额为3000元。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网络微短剧拍摄、制作中,配音、补拍等拍摄衍生而出的工作不属于演员默认义务,必须提前明确约定。若制作方未在合作前明确告知,不得以此为由克扣片酬。在该案中,甲公司既无法证明提前和小李对配音费有明确约定,也不能证明具有相应的行业惯例,法院不支持其扣除配音费的主张。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甲公司给付小李剩余劳务费1000元,后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4.打开某一个微信组.点击右上角.往下拉."消息免打扰"选项.勾选"关闭"(也就是要把"群消息的提示保持在开启"的状态.这样才能触系统发底层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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